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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市民满足四个条件可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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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6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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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市直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者,如果希望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现在起至9月15日可办理申请手续。茂名市房产管理局8月14日发布申请2017年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申请条件、申请办法、审核批准程序、受理期限等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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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市民满足四个条件可申请
  茂名晚报记者在公告中看到,申请条件包括户口、收入、现住房建筑面积等方面。公告明确申请条件为:一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市直(河东、河西、红旗、官渡、站前、露天矿、新华街道办,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孤儿、父母非市直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二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所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45元/月);三是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人均少于13平方米(从申请日起算,前1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自有房产产权,导致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少于13平方米的除外);四是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办法是这样的:申请人可到市光华南路18号市房产管理局二楼办事服务大厅9、10号窗口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经街道办初审、区民政局复审后送回市房产管理局二楼办事服务大厅9、10号窗口。
  受理期限为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9月15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多部门联合审核审批
  公告称,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属各街道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经初步审核认定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分别在茂名日报、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及申请人所在街道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天。
  公示期内,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以真实姓名书面向市房产管理局反映,各审核部门将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相关单位或人员按规定予以配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将进入公租房轮候序列。
  茂名晚报记者在公告中看到,对在申请住房保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责任追究。
  那么,申请人何时能入住公租房?茂名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有关负责人解释,目前进行的是确定公租房保障对象,其与分配公租房并不是同时进行的。换句话说,就是申请人现在申请,如果你的申请通过了,以后分配公租房时,你就是分配对象。如市民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281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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