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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 为讨欠款 化州三男子犯拘禁罪获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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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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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化州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余某因向被害人刘某索取债务未果,而伙同被告人王某和陈某将被害人刘某拘禁在酒店内,并要求其打电话筹钱还债务后方准许其离开。2017年9月7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化州市某酒店将被害人刘某解救出来,被告人余某、王某和陈某三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案件回放

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刘某曾是朋友关系。由于刘某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逐向余某借款20万元。可是,到还款期限时,刘某却多次逃避,回避余某。被告人余某为了向被害人刘某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王某和陈某,于2017年9月2日下午,由王某出面约刘某到化州市某酒店。待刘某到酒店后,余某三人便逼迫刘某还款,要求他打电话筹钱,刘某打了许多电话但依然未能筹集到钱,余某三人便不准刘某离开酒店房门半步。刘某的家人与其失去联系数日后,到化州市公安局报警,在公安机关的全力侦查下,于同年9月7日,在化州市某酒店将被害人刘某解救出来。

化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王某和陈某三人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在“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法院鉴于被告人是因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已委托他人与被害人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了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原谅,三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有悔改的表现,因此,可以依法对其三人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余某、王某和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说法

古往今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确实无可厚非,但现今是一个法治社会,遇到困难无法解决就应该寻求法律的帮助,而不是采取非法的途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人余某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债款,也不会让自己陷入牢狱之灾,不仅害了自己还牵连了朋友,希望广大民众能引以为戒。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郭瑞祥 通讯员 周颖君 凌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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