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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 化州一饭店老板收购出售毛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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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3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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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化州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被告人陈某在其经营饭店的冰柜内存放着几只待售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毛鸡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鹭鸟,被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陈某因为触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宗案的案情是这样的:自1999年以来,被告人陈某一直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某路口经营饭店,饭店的日常管理、厨房、采购等大小事务均由其负责。2017年11月14日上午11时许,陈某从化州市河西三官塘市场路边的流动摊档,以25元/只的价格购买了2只褐翅鸦鹃(俗称毛鸡,活体)和以10元/只的价格购买4只栗苇鳽(俗称鹭鸟,活体),并在流动摊档宰杀。待清洗后,陈某带回其饭店冰柜内存放待售。2017年11月15日11时许,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化州市餐饮业开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和专项检查工作,在被告人陈某的饭店厨房的冰柜里现场查获了毛鸡2只,鹭鸟4只,经过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野生动物毛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鹭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亦为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念其归案后悔罪态度好,且主动缴纳处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后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告诫: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猎捕、贩卖、捕杀野生动物都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我们日常生活中时常听说的“毛鸡”“鹭鸟”等野生动物就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能随意捕捉和贩卖。希望广大市民以此为鉴,共同维护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从你我做起,人人有责。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郭瑞祥 通讯员 周颖君 凌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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