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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愚孝儿为母“报仇” 酒后寻衅滋事被判刑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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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7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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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善孝为先,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本分。刘某贵与其母亲感情深厚,当他得知二十年前其母亲与同村人刘某坚因琐事发生争执时,认为刘某坚殴打其母亲,并损毁其家财物,刘某贵难掩对刘某坚的仇恨,更用自己的方式为母出头——上门殴打刘某坚。化州法院日前审结了该起寻衅滋事案,判决被告人刘某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贵赔偿15360.8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坚。
  案情回放
  2017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刘某贵在家饮酒过后,在酒精的驱使下,刘某贵产生了报复刘某坚的念头。刘某贵持菜刀到刘某坚家吵闹,并用刀刺伤刘某坚的腰部、脖子等部位。经化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刘某坚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同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贵赔偿800元给被害人刘某坚。
  事后,刘某贵的家人均劝刘某贵放下此事,以后和睦相处。刘某贵却始终对此事耿耿于怀。2018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贵在家饮酒过后,情绪激动,又到刘某坚家大吵大骂。因刘某坚不予理睬,刘某贵回家推来一辆“斗车”撞烂刘某坚家的不锈钢大门玻璃。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坚的不锈钢大门玻璃损失价值为445元。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刘某贵上门帮刘某坚修理好大门。
  本以为刘某贵能正确对待两家关系,不料刘某贵却钻进了“一定要为母亲报仇”的死胡同。2018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贵饮酒过后,又窜到刘某坚家中,用手持的玻璃酒瓶殴打刘某坚的头部。经化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刘某坚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认为刘某贵两次殴打刘某坚,令其遭受损失,请求赔偿医疗费7740.34元、误工费2871元,护理费3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营养费990元,交通费2500元,共计赔偿21341.34元。
  法官说法
  化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贵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饮酒后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毁坏他人财物;经公安机关再次处理后,再次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贵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贵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贵通过其家属向法院缴交了赔偿款15370元,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进行计算,根据医疗费发票、原告人的伤情、本地护工的收入水平、原告人的住院天数,法院核定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为:1、医疗费7330.8元;2、护理费394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4、营养费990元;5、交通费6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160.8元。原告人刘某坚请求误工费,经查,被害人刘某坚被侵害时已超过退休年龄60周岁,其又未能提供从事工作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故对其误工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减去被告人刘某贵已于2017年8月20日支付的医疗费800元,被告人刘某贵应赔偿15360.8元给原告人刘某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柯泽彪 通讯员 黄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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