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沐真 发表于 2014-10-22 17:12

担心未婚生子丢人 南昌一对90后大学生宾馆内杀死亲生女获刑

担心未婚生子丢人 南昌一对90后大学生宾馆内杀死亲生女获刑
  南昌一对90后在校大学生未婚先孕,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在宾馆生下女婴后,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婴咽喉和头部等方式将婴儿杀害。10月21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7年和2年。
  担心未婚生子丢人起杀心  经查明,班某某,男,1994年出生,次某某,女,1993年出生。两人来自同一地区,系高中同班同学。2012年9月,两人双双考入南昌某学院本科预科班后,开始恋爱。2013年9月开学返校后,次某某告诉班某某自己可能怀孕了,班某某陪次某某到医院检查,确诊次某某已中期妊娠,怀孕6个月。随后,两人向医院提出引产,医院告知需经监护人或学校同意才能引产。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此事,两人商定待小孩生下后将其弄死扔掉。

  宾馆内杀死女婴后弃尸  2013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许,预感要分娩的次某某在班某某的陪同下,来到学院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一间房。16时许,次某某在该房产下一活女婴。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婴咽喉和头部等方式将婴儿杀害。之后,班某某出门借来剪刀将脐带剪断,并将女婴尸体弃于卫生间的垃圾桶内。次日23时许,两人将装有女婴尸体、胎盘的塑料袋扔至宾馆附近的公共厕所旁。经鉴定,班某某、次某某系该婴儿的生物学父母,死者无名女婴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两人来自边远农村 缺乏法律常识  法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次某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女婴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班某某是实施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系主犯;次某某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杀害的是自己的非婚生婴儿,其犯罪动机系两人都来自边远农村,家庭贫穷,刚步入大学,面对未婚先孕这一人生道路上的突发事件,无法正确的应对处理,又缺乏法律常识而采取极端的方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班某某、次某某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丢人?来自农村?缺乏法律常识?这些都可以作为草菅人命,残忍弑婴的借口吗?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九年义务教育”(部分地区推行十二年义务教育)的今天,还发生这种血腥残忍的一幕,凶手竟是在校大学生情侣,你们这些年上的学,读的书,都去哪了?国家给予你们教育,教的是让你们未婚先育,让你们拿起手中的凶器,将刚出生的自己的亲骨肉杀死吗?你们父母辛辛苦苦,一分一毛为你们赚来的学费,你们却用来谈恋爱,吃喝玩乐,最后因为杀人入狱来回报还在家乡翘首以望,希望你们衣锦还乡的父母吗?
       俗话说得好,先成人,后成才。殷切希望广大学子,能事事时时以“德”为先!


游弋 发表于 2014-10-22 17:14

心是黑的吧

带花的蘑菇 发表于 2014-10-22 17:21

好想骂一句:你地用屎忽霖野么?

海是天空的泪 发表于 2014-10-22 17:22

读坏书!

见习记者 发表于 2014-10-22 19:02

面对自己骨肉,怎下得如此毒手?两个脑残!

排哥 发表于 2014-10-22 19:37

{:soso_e113:}

安乐人生 发表于 2014-10-23 09:03

自己的骨肉都能下此毒手,好极都有限。再说了,因果报应,他们这样对待亲生骨肉,下半生绝对不会好过。

海之声助听器 发表于 2014-10-24 11:21

真不知道他们的大学是怎么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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