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加强春节期间禁炮力度 确保市民安静祥和过节
2014年春节期间,市区空气质量欠佳(资料图)。
近年来,我市城区重大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重新泛滥的现象,尤其是2014年春节期间,我市城区因燃放烟花爆竹及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导致大气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记者昨日获悉,为了使市民的生活环境更文明、安静、祥和,我市将继续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执法力度。我市于1994年开始“禁炮”我市是石油化工城市,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给我市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一旦火种落入茂名石化公司(炼油厂、乙烯厂)等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存储区域内,极易造成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了解,我市对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高度重视,自1994年开始,市政府先后发布了《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印发<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规定,对市区烟花爆竹实行了全面禁放,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禁炮”区域为市区及茂名石化公司周边5公里范围内《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中明确指出,在市区(含市区范围内的农村)以及茂名石化公司(含炼油厂、乙烯厂)周边5公里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放范围:1.东至茂名大道,南至茂南大道连环市西路,西至环市西路连环市北路,北至环市北路连茂名大道;2.茂名石化公司(含炼油厂、乙烯厂)周边5公里范围内。通告还指出,公安、消防、安监、工商、城管等部门将组织执法队伍进行巡查,违者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茂府〔2009〕33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禁炮”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茂府〔2009〕33号)对违法“禁炮”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过各方努力,我市烟花爆竹燃放曾一度得到全面的禁止,并得到一定的效果。然而,近年又出现了燃放烟花爆竹泛滥的情况,对我市空气质量造成极大威胁。为此,我市将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另外,对纵容顾客燃放烟花爆竹的宾馆、酒店采取严厉的综合处罚措施。
看时间段放点鞭炮感觉才有点过年气氛吧 不放鞭炮没感觉 没了烟花炮竹,感觉少了年味!但保护环境更重要点! 感觉还是要放!不要半夜三更放就好 放烟花,到处都是乌烟瘴气 油城十路可以放。 没鞭炮没气氛 {:soso_e179:} 尤其是茂名是油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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