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花香 发表于 2015-6-18 16:45

一律死刑?

本帖最后由 大茂编辑007 于 2015-6-18 17:13 编辑




大概看了一下,现在网上有这么几种观点:

  1、一律死刑!买卖一律死刑!
  2、一律死刑太过,应该倡导买方入刑!
  3、一律死刑太过,应该倡导买卖同罪!
  4、一律死刑太过,应该倡导加重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处罚!

  朋友圈里的转发基本上第一种居多,微博上则是后面三种居多。

  作为两个孩子的父亲,同时还是个执法者,我稍微浅入浅出地给大家分析一下这几种说法。

  第一种,一律死刑。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也是极其不现实的。法律是什么?法律不是游戏设定可以朝令夕改,任何一条法律的更改都是要权衡方方面面,现行的法律之所以长这个样子必然是有原因的。我们来看一下现行的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的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以上就是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的处罚。再对比一下最重的故意杀人: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拐卖妇女儿童这条在现行刑法中已经很重了。当然,我也认为还不够重,而且关键是弹性条款太多。

  一律死刑还会带来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法学界基本上是达成共识的:如果拐卖妇女儿童一律死刑,很可能会危及到被拐妇女儿童的生命,“拐也是死,卖也是死,弄死也是死,横竖一死,不如悄悄弄死”。

  有很多人认为一律死刑可以起到震慑预备犯罪者的作用,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一律死刑可以让拐卖者知难而退从而杜绝拐卖。抱持这种观点的人你们真的太天真了。我同意确实可以震慑预备犯罪者,但是要想通过一律死刑来杜绝拐卖,这纯属痴人说梦。杀人的处罚够重了吧?贩毒的处罚够重了吧?能杜绝吗?

  第二种观点,所谓买方入刑,抱持这种观点的童鞋真的也要读点法了,买方早已入刑,虽然入刑的处罚我以为也是太轻了: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重点注意看一下最后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肯定会有很多童鞋拍案而起:这就不处罚了啊!为毛啊!

  别着急,接着看,刑法还有这么一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就要谈到第三个观点了:买卖同罪。一个很核心的问题是:为啥我国目前对买方处理看起来似乎很轻?一方面当然是为了能最大程度的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另一方面,额,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媒体报道的很多警方解救被拐妇女儿童的纪实视频,在那些偏远乡村解救被拐妇女儿童的时候,警方很多时候都是要和做贼一样:悄悄的侦查,悄悄的锁定,悄悄的进村,打枪的不要,抢了被拐妇女儿童立刻就跑,跑慢了说不定就被村民围堵,然后最惨的还要呼叫特警来支援。。。

  现在你们能理解为什么看起来如此怪异的法条会堂而皇之的写进刑法里,而这两个法条又是被多少艰难的解救案例给逼出来的。

  要想解决买方这个问题,真的是一个长期的,非常长期的工作,可能和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样漫长。在城市里长大的孩子真的是很难想象我国部分地区那种根深蒂固团结一致的乡村情结的。

  所以目前来看,第四种观点,是目前比较现实的一种做法:倡导加重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处罚。把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中的一些弹性条款拿掉,把起刑提高到10年,把死刑适用范围拓宽。同时,提高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起刑,具体标准不好说,但是现在的标准显然连震慑都达不到,这次买了不受处罚,下次估计还是要接着买,无解。

  好了,表态完毕。总而言之一句话,法律和社会一样,都是在不断进步的,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也许这次确实是一个契机,拐卖收买妇女儿童这几条,可以动一动了。

内容来源:网络

环市路一支草 发表于 2015-6-18 17:39

没有必要吧。

同桌的你 发表于 2015-6-18 17:44

能杜绝吗?

醉品茶香 发表于 2015-6-18 18:03

拐卖儿童,支持死刑!

淡花香 发表于 2015-6-18 20:56

醉品茶香发表于3小时前拐卖儿童,支持死刑!我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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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花香 发表于 2015-6-18 20:56

同桌的你发表于4小时前能杜绝吗?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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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花香 发表于 2015-6-18 20:57

环市路一支草发表于4小时前没有必要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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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花使者 发表于 2015-6-19 09:02

入刑的处罚也是太轻了:

淡花香 发表于 2015-6-20 21:18

护花使者发表于2天前入刑的处罚也是太轻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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