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中级法院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
昨日下午,市中级法院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共50余人走进新投入使用的新审判综合楼,现场参观法院立案大厅和审判法庭,感受司法的公开化和现代化。参观活动结束后,法院举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新闻发布会,由立案庭庭长向到场公众发布和介绍5月1日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全市两级法院登记立案情况和有关做法,同时就媒体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未见立案井喷
5月1日起,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迎来重大改革,由审查制变为登记制。5月份,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月,全市法院共收诉讼资料1987份,当场立案1829件,当场立案率99.01%。立案数与今年4月份的1987件环比下降了7.5%,茂名两级法院并未出现立案井喷的现象。其中,中院和电白、高州、化州三个基层法院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只有茂南法院和信宜法院的登记立案有所增加,环比分别增长9.4%和9%。立案案件不增反降,从另一个则面反映了全市两级法院一直以来立案渠道畅通、不存人为阻碍立案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全市两级法院按照上级法院会议部署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做到传达学习到位、领导组织到位、人员配备到位、服务保障到位,有效保证立案登记制顺利施行。
立案登记不等于无条件受理
在新闻发布会上,立案庭庭长列举了两个案例来说明立案登记不等于无条件受理。案例1:5月4日,化州市人民法院收到李永某的《申请书》,李永某(1926年6月26日出生)认为其是1943年参加革命,要求法院确认其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确认其为离休。派员核实申请人的情况。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永某的申请,不属人民法院的主管,不登记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的第(六)项: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之规定,经向申请人解释,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
案例2:刑事自诉人李某向茂名中级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认为其丈夫对其实行侮辱、虐待而且重婚,要求追究其丈夫刑事责任。经审查,市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并未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被告人亦无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本案自诉人所指控的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在化州市,居住地亦在化州市,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的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自诉人直接向市中院提起自诉欠缺法律依据。
经多次向自诉人解释,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但自诉人始终拒绝。据此,市中院对其自诉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送达后,李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裁定已生效。
记者提问
在新闻发布会提问环节,茂名日报记者提出了一个公众比较关心的话题,即“哪些案件属于登记立案范围?”对此,立案庭庭长作出了详细回答。
立案庭庭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十八条 规定“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案件、申请再审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登记立案制与过去的审查立案的不同点就是在登记立案制下,对当事人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小朋友好奇,电视里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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