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爷 发表于 2015-10-27 11:28

茂名友友注意了!11月1日起,校车、客车超速超员可能定性为犯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新法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 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原本适用于行政处罚的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将升格为犯罪。本修正案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修正案“变化”有四  

  变化一:增加了两种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也就是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要注意了。

  变化二:校车、客车以及危化品运输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也纳入了刑(九)第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说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就会按照“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变化三:伪造、变造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一样入刑刑(九)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变化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也一样入刑刑(九)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盼盼、 发表于 2015-10-27 17:36

{:soso_e114:}

海之声助听器 发表于 2015-10-28 11:20

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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