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玩微信红包得有风险意识
法制晚报—— 晓之以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实际上形成了一个不断吸纳和沉淀大量资金的巨大资金池
春节期间举着手机抢红包,已经成为了很多人欢欢喜喜过大年的新方式。据有关方面的统计,2015年除夕当日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0.1亿次,是2014年的200倍。而2016年春节的红包发放数额更是高达321亿个,涉及人群5亿多人。微信红包已经成为了大多数人过春节的一部分,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目前我国直接针对互联网金融整体监管的法律法规还并不健全,如何提高参与各方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受理渠道,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微信红包涉及的资金正在急剧扩大,其交易安全,是众多法律问题中的重中之重。毕竟,微信支付的用户可能面临一系列的安全隐患,比如移动设备的丢失、手机APP软件的盗取、网络诈骗乃至用户相关账户信息的盗取等,都可能造成用户巨大的财产损失。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由于微信红包必须与银行卡绑定之后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这就使微信经营者必须从网络安全的战略出发,负有采取严格的安全手段和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手机号、银行卡号、密码等相关信息安全的法律义务。
在微信红包活动期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实际上形成了一个不断吸纳和沉淀大量资金的巨大资金池,在法律性质上,沉淀资金及其产生的孳息当然应该归属于收发微信红包的相关客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沉淀资金本身归属于客户,由支付机构保管,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进行操作。
但是,由于虚拟货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何兑现沉淀资金的孳息在实践中并不易于操作。实践中,微信支付平台总是等额地给微信红包受赠人提现。
笔者认为或许可以在实践中,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考虑将利息收入建立为监管微信支付风险所设的风险基金,或是直接为微信支付用户投保,以防范伴随着微信红包而来的一系列交易安全问题。
任晓兰 制图/廖元 支持~~ 有空一起交流一下 不错啊! 一个字牛啊! 很好!很强大! 留个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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