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茂名 发表于 2012-6-23 03:04

========大茂名论坛总版规========

1.总则

1.1用户注册ID必须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国家其它关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及临时性法律法规。1.1.1欢迎您注册大茂名会员,建议你使用中文ID注册,便于网民之间称呼及交流。1.1.2禁止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本地地方官员或其他名人之名注册ID。未经网站官方认证,禁止以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其他机构的名称注册;1.1.3禁止以大茂名(含大茂,下同)论坛的名义注册和以大茂名论坛产品、社区、版块名称注册ID。1.1.4 禁止恶意注册与大茂名论坛超级版主、管理员ID相仿或相近的ID;禁止含有“版主”“超级版主”“管理员”等字符的ID。1.1.5禁止恶意注册与其他知名网友之名相近、相仿的ID;   1.1.6禁止注册不文明、不健康之ID.1.1.7禁止以含有恶意人身攻击的字眼及含义的名字注册ID。1.1.8未经论坛官方认证,禁止注册带有广告性质的ID(如使用公司名称、产品名称等为用户名的);
1.2 个性签名及头像。1.2.1论坛欢迎自行设置个性签名及头像。个性签名和个人头像严禁包含色情、政治、反动以及外网链接、QQ群号、广告信息等。1.2.2个性签名和个人头像内如包含恶意人身攻击的字眼及含义,用户名配置个性签名透露广告性质的信息,将对其进行警告,如果该ID不加修改,管理员和版主有权对其进行修改或对该ID禁言。
1.3发帖规则(含主帖、回帖、点评、留言、日志等)。1.3.1社区倡导文明、客观、理性、宽容、共享、互助的发帖原则,论坛内容及参与讨论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任何人均不得传播、复制、发布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等内容的信息或网址链接。1.3.2禁止发布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或地区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内容。1.3.3禁止发布涉及政治军事题材、淫秽、色情、有违公德的不健康内容、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等内容。1.3.4 禁止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1.3.5 未经网站官方允许,禁止发布任何方式和形式建立的QQ群,以及非大茂名论坛许可的团体和组织的商业行为。1.3.6禁止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大茂名 发表于 2012-6-23 03:09

2.管理资格与权限解释。

2.1管理资格的各级权限分别为:站长、管理员(含管理员及网站编辑,下同)、总版、区域总版、版主、实习版主。2.1站长:由站方委任,为站方管理团队代表和论坛最高负责人。2.1.1站在论坛的立场负责论坛所有工作,维护论坛健康发展和利益最大化。2.1.2拥有对全站内容最终监督权和审核权。2.1.3负责全局置顶的设置。2.1.4负责对管理员、网站编辑、总版、区域总版进行考察、选拔、任命和工作考核。 2.2管理员:对站长负责,由站长授权站方工作人员或相关人员担任,偏重于后台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协助总版、区域总版、版主做好前台管理工作。2.2.1拥有对全站内容的监督权和审核权。2.2.2有义务对总版、区域总版、版主进行监督,提出考察意见和工作考核建议。2.2.3拥有全站ID的禁言、禁言解除权限以及全站各版块的二级置顶权限和编辑、修改、删除、反删除权限。2.2.4 经站长和管理团队授权,可以设置全局置顶,禁止IP地址登陆等权限。2.2.5经站长授权,可以对区域版主、版主员进行任免以及超级荣誉会员、荣誉会员的授予和撤销等工作。 2.3总版:对站长负责,由站长组织管理团队讨论后委任。2.3.1拥有对全站内容的监督权和审核权。拥有全站ID的禁言、禁言解除等权限。2.3.2负责对区域总版、版主进行考察选拔和工作考核。2.3.3有义务对管理员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2.3.4全站各版块的二级置顶权限和编辑、修改、删除、反删除、置顶、高亮、加分、加精等权限,行使加精、置顶权限时应尽量与区域版主和版主沟通。2.3.5 分管论坛事务板块,负责主持每月版主网络会议;定期组织各区域版主交流,尽可能参加区域版主会议或线下交流活动,督促和指导各版块开展活动,做好各区域、各版块的意见征集以及与站方的沟通协调工作。2.3.6 负责发放版主工资、会议津贴和每月合理化建议的奖惩,本规定所涉及工资奖励等未加说明的,一律以论坛币或积分兑现。 2.4区域总版:对站长和总版负责,从优秀版主中推选,并经管理团队讨论后委任。2.4.1拥有对本区域内容的监督权和审核权.2.4.2负责对本区域版主进行考核。2.4.3本区域各版块帖子的二级置顶权限和编辑、修改、删除、置顶、高亮、加分、加精等权限,行使加精、置顶权限时应尽量与版主沟通。2.4.4参加每月版主工作会议,定期组织本区域版主开展沟通交流活动。2.4.5督促和指导各版块适当开展线上线下活动,以活跃本区域。 2.5版主:对总版和区域总版负责,从网友中选出,作为网友自治的管理代表。2.5.1拥有对本版内容的监督权和审核权。2.5.2对版面日常维护操作的权限,包括警告、删除帖子、删除回复、转移帖子、高亮、加粗、加精华。2.5.3版主有义务处理网友的版面事务投诉和接受网友的监督。2.5.4参加每月版主工作会议,定期组织本区域版主开展沟通交流活动。 2.6总版、区域总版、版主职责通则。2.6.1积极、快速、有效地回答网友的提问.2.6.2积极、公正的为网友发布的帖子评分。2.6.3及时将有阅读价值的帖子设置为精华、高亮、版块置顶等推荐大家阅读。 2.6.4能够经常发表原创,能整理或是转载好帖,引导大家讨论学习. 2.6.5删除或转移与本版无关的贴子,以保持版面的清洁; 2.6.6不得无故对网友帖子进行管理操作,操作失误应当及时纠正并告知网友。 2.7区域总版、版主的考核。2.7.1 每月在线时长不能少于30小时。2.7.2在所负责版块的每月发帖不少于10帖,回帖不少于50帖(如若版主的发帖为转帖,帖子前务必加注【转】等字样或在帖子中标注原帖来源)。2.7.3尽量每天登陆1次并进行管理操作,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登陆,请提前告知总版、区域总版或相关版块编辑,超过1星期不登陆的,应事先请假。2.7.4每月版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版主网络工作会议贴跟帖签到,并尽可能按要求进行总结、计划。2.7.5 连续三次考核未合格的版主,将撤销对应管理权限,恢复普通网友身份。如属个人原因辞职被批准的,根据在任期间所作贡献,决定是否授予荣誉会员身份。2.7.6如若版主有事暂时无法管理版块,请第一时间与社区管理员进行联系,管理员将会保留你的版主职位。2.7.8请假时间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在版主专区内发帖即视为有效,无需另行批准,区域总版、本版其他版主须在请假条回复,以示知悉。2.7.9请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需要总版或站长批准,未经批准的视同无效请假。2.7.10无请假或请假期限过后未及时补假,连续1个月不登陆不参与版块管理的,视同放弃版主职位,发文撤销版主权限,回复普通会员身份。
2.8 超级荣誉会员被授予全站的各种管理权,需在尊重总版、区域总版、版主的管理权的前提下行使。
2.9凡是对管理有争议的,以站长、总版的最终决定为准。
2.10 所有对管理层的管理有意见需要发帖的,一律在版主专区内讨论。

大茂名 发表于 2012-6-23 03:10

3.处罚细则。

3.1未经大茂名论坛许可的广告性质的帖文(包括签名、评分理由、点评、留言、日志等)以及包含其它网站网址的帖文(包括签名、评分理由、点评、留言、日志等),版主(含管理员、总版、区域总版)权删除及警告、禁止。
3.2对论坛管理或各版块版主的处理有意见或建议的,一律转移到论坛事务板块。对于有恶意争吵性质的、破坏论坛公共秩序及违反社区其他管理规定的帖子,版主有权删除及警告禁止。
3.3带有恶意辱骂、骚扰及人身攻击性质的帖子或回复,版主有权删除或移交处理或及警告、禁止。
3.4屡次在版内发表与主题无关、恶意灌水的帖子,经提醒不改过者,视情节轻重,禁止发言3至30天;屡犯不改者,永久禁止ID。
3.5恶意辱骂、挑衅、骚扰、人身攻击及变相侮辱、人身攻击的,视情节轻重禁止发言15天至6个月不等。
3.6对于挑起事端,但并未发表带有侮辱性词汇言论的ID视为恶意捣乱,禁止发言15天至3个月不等。
3.7发送站内消息或发布点评、留言、日志等,比如广告信息、QQ群号、恶意辱骂、挑衅、骚扰、攻击人身及变相侮辱攻击人身等骚扰信息,或经网友举报,影响用户体验,视情节轻重禁止发言15天至6个月不等。 3.8恶意刷屏或利用顶贴机等扰乱社区正常秩序的用户,禁止发言3个月或永久禁止(恶意刷屏指在帖子中连续使用同一种字符过多或使用某种特制刷屏图片,严重影响其他网友对帖子浏览的行为).
3.9破坏社区公共秩序及违反社区其它相关管理规定的,酌情处理,一般的先行警告,严重的禁言。
3.10 恶意人身攻击版主或人格侮辱其他会员,情节严重的,无需警告,永久禁止ID。
3.11 为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提高管理层的公信力、维护网站的亲和力,凡是知名ID实施禁言、普通会员(非机器人或恶性广告)ID实施3天以上禁言的,执行者(含管理员、大茂编辑、总版、区域总版、版主)需要截图备案,根据影响范围,在版主专区或论坛事务区发帖,说明证据、原因和处罚结果,接受管理团队的审核和广大网友的监督。
3.12删除知名ID帖子时,应审慎执行,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3.12.1版主删除违规主题帖时,执行“双人确认制”,可先屏蔽该帖,经与管理员、区域总版或本版块版主(其中之一即可)讨论确认后删除。
3.12.2轻微违规帖版主有权依则照相关条例修改,修改后可发站内短信通知作者。
3.12.3除论坛核定的无须经过讨论就可删除的帖子外,其它删帖一律短信通知,并注明删帖理由。语气应和善,尽量维护论坛利益。

大茂名 发表于 2012-6-23 03:10

4.奖励规则

4.1 会员奖励。4.1.1按版规正确发帖,而且主题(回复)内容精彩的帖子,版主可根据帖子的精彩或难易程度,给予适当的加分奖励。4.1.2奖励项目有加分、加精华、高亮、勋章,给予奖励是对帖子的一种荣誉标志,优秀的原创作品可以享受加精华、加分、加亮等多重奖励。4.1.3鼓励建议和举报,对论坛发展有利的具体建议和清楚明确的举报。
4.1.4 凡是对论坛有过突出贡献,经管理员、现任总版、区域总版、版主、荣誉会员推荐,并经管理团队(总版、区域总版、版主、超级荣誉会员、荣誉会员)10人以上跟帖认可的,由站长决定是否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超级荣誉会员在现任优秀荣誉会员中选定,由站长决定是否授予。
4.2 版主奖励。4.2.1 版主奖励制度讲采取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原则,另行组织制定,待完善后加入总则。

大茂名 发表于 2012-6-23 03:11

5.免责声明。

5.1凡注册本论坛会员,视同具有承担完全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通过论坛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5.2本论坛承诺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为为注册会员保守秘密,保护隐私。本论坛会员如因自身对资料保管不妥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个人隐私被他人泄露的,本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5.3本论坛会员发表的帖子及作品仅代表其个人行为,与本论坛无关。本论坛会员因为违反本社区规定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自负,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5.4由于非故意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含系统维护和升级),导致会员数据丢失、服务暂停或停止,论坛不承担赔偿及其他连带的法律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5.5户外网友聚会、驴友活动等行为,都属于网友自愿组织、自愿参加行为,如遇意外本论坛不承担责任。

大茂名 发表于 2012-6-23 03:12

6.附则。

6.1其他分区版规与本版规有冲突的,以总版规为准。
6.2本版规未涉及的与论坛有关的问题请参考论坛的其他有关规定。6.3 大茂名论坛保留对本版规的最终解释权。
6.4本版规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zxjh2090 发表于 2012-6-27 18:14

学习

fc1212 发表于 2012-8-9 15:13

顶贴再看

珍惜生命 发表于 2015-8-5 16:20

老伯姓“包青天”在那里? 珍惜生命|07-26| 只看楼主 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何福莲(女,68岁)、陆国菲(女,40岁)、张容容(女,11岁)、张玮霞(女,6岁),均是信宜市人,均住信宜市镇隆镇德乔村民委员会牌坊脚村20号,分别是死者张清团的母亲、妻子、女儿。 被申请人:信宜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程桂飞,局长。 我们不服被申请人作的信公不立字(2015)0002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下简称《不立案通知》),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申请复议。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的《不立案通知》,指令被申请人将本案移送茂名市电白区或茂南区公案局立案侦查,最好由贵局立案侦查,追究致张清团死亡的警察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镇隆的东江德乔沙场老板周永禄雇用张清团到其沙场做工。2015年5月26日20点约40分,周永禄和张清团等人正在沙场作业时,一辆汽车(非警车)开到正在作业的钩机旁停下,跳下一帮人(不穿警服),什么也不说,个个凶神恶煞,见人就追、就抓、就拷。张清团当时向河边走避,来人中有四五个拿着强光的手电筒跟着猛追。过了五六分钟,追赶张清团的人陆续回到钩机旁。再过七八分钟,来的一帮人就开车扬长而去。事后查证,来人中有信宜水口和红旗农场两个派出所的警察。 自张清团被警察追赶之后,再没有人见到张清团,28日有人发现河里有一男屍并报案。被申请人进行处理,经证实,该屍体是张清团的遗体。 张清团是42岁的健壮男人,正在沙场做工,为什么被警察追赶之后就死在河里呢? 被申请人“对张清团的死亡原因进行了法医学死因鉴定,鉴定意见是死者张清团符合溺水死亡”。从文意上看,这个鉴定意见不是肯定性的鉴定结论,仅仅是“符合”。 这样的鉴定意见完全是为两个派出所的警察的违法行为推卸责任,我们无法接受,更是不服。 被申请人得寸进尺,不采用鉴定意见,而以“我局经审查认为张清团属于溺水死亡……决定不予立案”(注:仅仅是“认为”,没有证据),对两个派出所的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得一干二净。我们对这个决定坚决不服! 理由是:张清团在沙场做那么长时间的工没有溺水,为什么两个派出所的警察穿便服、开地方牌汽车到沙场并四五个人往河边拼命追赶张清团,张清团就溺水了呢?又为什么在发现张清团遗体的第二天,被申请人就取走沙场三个视频资料并销毁呢?为什么我们多次要求观看视频录像遭到拒绝和被嘲笑呢?为什么我们多次要求当晚到沙场的警察向我们作个解释而遭到拒绝呢?痴呆人都判断得出张清团的死亡是警察违法行为造成的,更判断得出被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违法犯罪警察而歪曲事实、掩盖事实真相。很可能当晚的行动是警匪勾结的行动。 还有,张清团的死是被申请人的警察违法行为造成的,张清团的死又是由被申请人处理、鉴定、认定,难以公平。从销毁视频资料看,其中的毁灭证据、歪曲编造事实已得到肯定。 第三,张清团的死因鉴定不应由公安法医鉴定,应由医院的医生鉴定,至少应聘请医院医生和法医一起鉴定。因为法医受其领导的压力太大了,往往都是先入为主。 第四,我们并不是蛮不讲理之人,张清团无辜死亡至今已两个月,我们天天要求和渴望被申请人与我们平等(因为其是造成张清团死亡的当事方)协商,求真相,合理处理,但其总是居高临下向我们发布令人无法接受的错误指令,所以,须由其他公安局、上级机关处理。 因此,应撤销《不立案通知》,并指令被申请人将案件移送电白或茂南公安立案侦查处理。 同时,被申请人取走沙场的三个视频,虽已销毁视频资料,但已刻录下来了,请在复议时举行听证中播放刻录下来的视频资料。 综上,多人拿着强光手电筒往河边追赶张清团,即使张清团插翅也逃不掉,他死在河里就是铁证。不是追赶他的人造成的,还有何人呢!因此,请以共产党员身份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千万不要为了包庇害群之马而把我们推进冤民队伍。敬请支持我们的请求。                                     此致   茂名市公安局                            申请人:何福莲、陆国菲、张容容、张玮霞                                             201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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