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民参加选举不得接受境外资助
原标题:收境外选举资助不能当代表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洁)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和《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修正案》。
据法晚记者了解,修改后的《选举法》增加规定, 公民参加选举不得接受境外任何形式的资助。 此次《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也增加了相应条款:公民参加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同时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经选举委员会确定, 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 其当选无效。
此外,由于去年底密云和延庆撤县设区,法规名称拟修改为《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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