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茂府通〔2016〕12号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通告如下:一、本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高速公路30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1米的规定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通告划定的距离标准执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快划定本行政区域县道、乡道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应该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通告。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200米;县道不少于100米;乡道不少于50米。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的有关要求加强道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严格贯彻落实茂办字〔2016〕5号、茂府〔2015〕13号文确立的责任机制,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实现道路两侧违法建设零增长目标。国土、规划、城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特此通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6日 路过看一看,好贴。 了解一下 了解一下。 要赞一个 关注一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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