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反咬律师 庭审撒谎判罚1.3万
原标题:男子反咬律师庭审撒谎判罚1.3万黄某军因工伤,委托姜姓律师代理,向公司进行索赔。后在劳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向黄某军支付3.5万元,双方就此解除劳动关系,各不相欠。公司如约付款后,不料黄某军反悔,再次向公司进行索赔。法庭上,黄某军反咬律师一口,声称自己从未委托姜律师进行此前的调解。经过司法鉴定,姜律师提交的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及捺印确系黄某军所出具。
4月15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公司一方代理人和姜律师均到庭应诉,黄某军却拒不露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此前与黄某军达成调解并支付了工伤赔偿款的情况属实,黄某军存在虚假陈述妨碍司法行为,遂当庭作出决定,对黄某军罚款2000元,并承担1.1万余元鉴定费。
委托律师调解拿到3.5万工伤赔偿
2011年5月,时年39岁的四川金堂县男子黄某军入职东莞市厚街镇一家五金塑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12月,黄某军受了工伤,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2015年5月,黄某军委托东莞一名执业律师姜某,代为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就业补助、公司医疗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高温补贴等工伤赔偿款近4.8万元。
2015年6月19日,姜律师征得黄某军同意,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于当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黄某军3.5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再追究任何责任。不久,公司按约定将3.5万元打到了黄某军的账上。
否认曾委托律师再向公司索赔
2015年7月,黄某军将公司再次告到劳动仲裁院。这次,黄某军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等共计4万余元。2015年11月2日,法院对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公司称之前是黄某军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已跟黄某军达成了调解,并支付了工伤赔偿金3.5万元。但让公司万万没想到的是,黄某军声称,他确实有委托过姜律师,但否认是特别授权,且调解协议的签订未经他的同意。黄某军坚称,他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在劳动仲裁申诉书上签名,对于第一次仲裁的调解结果并不知情。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院追加了姜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并向劳动仲裁庭调取了黄某军在第一次劳动仲裁阶段,向劳动仲裁庭提交的申诉状、授权资料等文书,作进一步调查。
姜律师对自己帮黄某军打官司,结果连累自己也被卷入官司也备感意外。还好,姜律师之前跟黄某军沟通时,留了个心眼。在第一次劳动仲裁期间,跟公司进行调解前,姜律师跟黄某军之间进行沟通的通话,姜律师特地录了音。
虚假陈述妨碍司法罚款2000元
经过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给出明确鉴定结论:姜律师留存的授权委托书和劳动仲裁院存档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及捺印都是黄某军本人所出具,申诉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不是黄某军本人出具,但黄某军承认确实有收到3.5万元的银行转账。
2016年4月15日,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法庭上,姜律师提供了两份电话录音,证实黄某军确实曾经委托他代理进行劳动仲裁。姜律师称,他取得了合法授权,且该授权为特别授权,有权进行仲裁当庭调解。而且在之前的调解中,他也通过电话沟通征求了黄某军的意见,按黄某军的决定做调解。调解结束后,他把调解书给黄某军时,黄某军也表示接受调解书上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判令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年休假工资等1784元、驳回黄某军其他诉讼请求。此外,本案中笔迹鉴定和指纹鉴定的鉴定费高达1.6万余元,因黄某军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法院判决黄某军承担1.1万余元鉴定费;因申诉书上的签名并非黄某军所签,法院认定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行为中存在瑕疵,应负担5000余元鉴定费。
此外,由于黄某军此前虚假陈述,已构成严重妨碍民事诉讼,为了严肃法纪,法院同时作出了罚款决定书,对黄某军罚款2000元。 今天再看下 偶真幸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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