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掉梦想的狐狸 发表于 2016-8-26 08:17

屁股被踢一脚起诉3次 法院说“一事不再理”

原文标题:屁股被踢一脚起诉3次 法院说“一事不再理”
龙成柳
广州日报东莞讯(记者龙成柳通讯员钟紫薇)48岁中年妇女赖某因在市场档铺与邻居郑某发生口角,被郑某的儿子踢了屁股一脚,赖某在一年半时间内3次起诉郑某,要求郑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第一次判决支持了赖某医疗费损失1078.4元后,第二次、第三次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26日,在东莞市塘厦镇某市场,48岁中年妇女赖某与邻居47岁的郑某是相邻档铺,当天双方发生了争执,赖某对郑某骂个不停,郑某儿子实在忍不住,用脚踢了赖某屁股一下,赖某扑倒在地,郑某老公送赖某到医院做了X光检查,并支付150元检查费,检查结果显示问题不大。但其后,赖某越想越生气,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双方在民警主持下达成调解,由郑某支付给赖某500元,双方以后互不追究。
虽然赔了钱,但赖某依然怒气难消,分别于2015年1月7日、2015年10月28日、2016年4月19日起诉郑某,第一次起诉要求郑某赔偿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医疗费等9000元,第二次起诉要求被告郑某赔偿医药费2451元,第三次起诉要求被告郑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9374.36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法院已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第一次判决,支持了原告赖某医疗费损失1078.4元。赖某不服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依法维持原判。由于赖某第二、三次起诉,均无法证明提交的医疗费用票据与其受伤的关联性。法院作出的第二、三次判决均驳回了赖某的诉讼请求。
来自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表示,赖某在第三次起诉时,法院明确告知其诉请的部分医疗费已经在前两次生效判决处理过,起诉人再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对已处理过的医疗费票据不予受理,仅对新提供的票据予以立案,后法院认为该票据和原告受伤没有关联性予以驳回。

爱上狐狸的猫 发表于 2016-8-26 08:26

ding   支持

爱流泪的鱼 发表于 2016-8-26 08:31

你还想说什么啊....

前列腺记者 发表于 2016-8-26 08:38

打个酱油,嘿嘿

气态硬盘 发表于 2016-8-26 08:41

不错 不错比我强多了

小鸡哔哔哔 发表于 2016-8-26 08:42

加油啊!偶一定会追随你左右,偶坚定此贴必然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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