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税局:凭预付卡消费不开发票
【有啥说啥-渭南论坛】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开发票广州日报讯 (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孙超)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简称《公告》)对预付卡作出了具体规定。9月1日起,持卡人使用预付卡消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售卡方销售预付卡,可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预付卡往往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销售预付卡的售卡方或支付机构(简称“售卡方”),购买并使用预付卡的持卡人,以及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方(简称“商户”)。广州市国税局表示,《公告》明确了预付卡业务各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根据《公告》的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
根据规定,持卡人凭预付卡到商户消费,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当商户收到售卡方(或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是说,持卡人拿着购物卡去买东西,商家不会向持卡人开具发票,而是在结算时向卖卡的售卡方开具发票。而售卡方可在卖卡或者充值时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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