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提防“霸王”合同条款
广州日报讯(记者阮元元)侵吞购车订金、提车要求加价……深圳汽车销售一向是消费者重点投诉的领域。近期,深圳市消委会收到多宗消费者关于深圳市顺通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发汽车贸易公司”)收取订金后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双方约定的讴歌品牌汽车、消费者要求退订遭拒的情况。深圳市民陈先生5月在顺通发汽车贸易公司讴歌4S店订车,后该4S店无法提供购买车型,经协商,店方同意退订金2万元,但却以退费名义收走消费者订金单,且不给消费者退款。经深圳市消委会调查发现,顺通发汽车贸易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其《合同》第三条“买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交清保证金全款,视同买方违约,买方已付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卖方不予退还。……如卖方不能按时交付车辆,延期交付车辆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卖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买方,买卖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损失或赔偿”,该条款存在明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不合法之处,包括违约责任不平等、解约权期限不对等、借履约保证金之名逃避订金罚则等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深圳市消委会拟将顺通发汽车贸易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的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公开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并在深圳信用网公示。 真是佩服得六体投地啊 这个站不错!! @,@..是什么意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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