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的小白脸 发表于 2016-11-2 10:10

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承包地

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承包地

湖北日报    2016-11-01 10:42

[摘要]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据新华社北京30日电 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要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意见对此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
意见要求,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指出,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

标签:农民进城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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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强 发表于 2016-11-2 10:10

好啊,谢楼主

骑着小猪逛逛 发表于 2016-11-2 10:14

有竞争才有进步嘛

带花的蘑菇 发表于 2016-11-2 10:14

帮你顶下哈!!

超凡猪猪侠 发表于 2016-11-2 10:21

真好。。。。。。。。。

牛逼闪闪放光芒 发表于 2016-11-2 10:26

支持一下:lol

黑丫 发表于 2016-11-2 10:26

好好 学习了 确实不错

爱上狐狸的猫 发表于 2016-11-2 10:23

呵呵 都没人想我~~

爱流泪的鱼 发表于 2016-11-2 10:25

站个位在说

胆小如鼠 发表于 2016-11-2 10:37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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