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事龙 发表于 2017-1-4 09:24

刚就业住不起房?有公租房!

广州新就业无房职工,有望住上公租房!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初始阶段提供过渡性、周转性住房支持。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于1月4日至1月18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侧重保障新就业大学生等基础性人才
1.保障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
2.保障以单位名义申请的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和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在本市无房的青年职工。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纳入保障范围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以个人(或家庭,下同)名义申请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准入条件包括本市户籍、年龄(18~35周岁)、学历和职业技术资格(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住房(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险年限(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保)等5项,对收入不作限制。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也可以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
二是以单位名义申请的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和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在本市无房的青年职工。整体租赁的单位既包括促进城市发展、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也包括支撑城市运作必不可少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部门。这类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特殊艰苦行业的职工可放宽年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设收入线准入标准,因此租金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设租金减免。如果新就业无房职工符合我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条件,可以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家庭收入情况,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
提意见
看过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市民群众可登录网站http://www.gzcc.gov.cn/查阅《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办反映意见和建议(邮寄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市住房保障办11楼综合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gzszbbgz@163.com;传真:83191642)。
分配方式:
分为个人承租和单位整体租赁两种形式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分配方式分为个人承租和单位整体租赁两种形式。
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的,实行摇珠分配;单位名义申请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制订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整体租赁。住房保障部门与单位签订整体租赁合同,单位整体租赁后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租。
其中,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流程参照户籍家庭执行,由街道、区、市三级审核、公示、配租。单位申请的,由单位提出需求,市住房保障办制订分配计划,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向单位整体配租。
无论个人(家庭)承租或单位整体承租,均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予租金减免。个人承租的,租赁期为5年,期满不予续租;单位整体承租的,可申请续租1次,租赁期最长不超过10年。
监督管理:
不诚信行为将载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个人或单位违规申请住房保障、违法骗取住房保障、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退出等作出规定。
其中,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外,其虚假、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后,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轮候时间会否延长?对此市住建部门表示,从当前和今后几年的建设情况看,公共租赁住房推出量可以满足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家庭的需求。

请你对我说爱我 发表于 2017-1-4 09:25

有道理。。。

非洲的小白脸 发表于 2017-1-4 09:25

老大,我好崇拜你哟

从此不再等你 发表于 2017-1-4 09:27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千与千寻 发表于 2017-1-4 09:27

前排支持下

决定放弃治疗 发表于 2017-1-4 09:30

支持一下:lol

景甜 发表于 2017-1-4 09:33

拿分走人呵呵,楼下继续!";

哆啦A梦 发表于 2017-1-4 09:36

我又回复了

气态硬盘 发表于 2017-1-4 09:37

人气还要再提高

国家公务员 发表于 2017-1-4 09:42

哈哈 瞧你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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