哆DD 发表于 2019-8-31 16:49

信宜 雇工9万多元医疗费终获赔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而劳动者又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可报销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却苦于可报销数额难以举证。信宜市人民法院法官秉持“司法为民”理念,解群众之困,向社保经办机构调查取证后,成功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回9万多元的“可报销之费”。
  司机当班因病瘫 巨额费用无“人”担
  2016年8月1日,司机赵某当班途中突发出血性中风晕倒,六次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右侧偏瘫,构成四级伤残。支出的医疗费共39.341561万元,其中用人单位仅支付1.1万元,原告自行参保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15.751985万元,余下22.489576万元缺口由原告家庭自行解决。顶梁柱突然病倒产生的高额费用犹如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让赵某家庭寸步难行。
  2018年10月,赵某依法向信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劳资双方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为由确认劳动关系,虽认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理应承担职工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同待遇标准产生的差额,但因赵某未能提供差额部分的具体数据,驳回其诉求。赵某家属后以职工医疗保险88%的报销比例,与新农村合作医疗50%的报销比例存在38%的报销差额为由,于2018年11月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报销差额15.58833万元。
  一审裁判获认同 9万费用终“报销”
  法律虽支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其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理应报销而实际未获报销的医疗费,但未作规范指引劳动者如何依法依规计算具体的可报销数额。该案的承办法官根据其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判断现实生活中,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投保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确实难以获得社保部门协助理清其理应可获报销费用。如若硬性要求劳动者按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就其诉求提供证据,实为强人所难且机械办案。故该问题的举证责任劳动者无法承担,同理也无法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没有具体指引及先例可循的大环境下,办案干警秉承“司法为民”宗旨,敢于作为,亲自到社保部门,向工作人员耐心阐明案情与困境后,即向社保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该部门为法院理清有关问题提供专业协助并获支持。
  最终,承办法官根据社保部门的答复材料,计算出赵某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可享有的报销费用为26.164561万元,故判令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医疗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差额9.312576万元给赵某,诉争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一审裁判依法生效后,9万多元可报销差额经法院执行局向用人单位执行到位后即划还给赵某,赵某的家庭困境获得有效缓解。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池榕 通讯员 梁婉玲

乐叔 发表于 2019-9-2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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