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南法院依法驳回一公司诉讼请求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打官司应该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原件或原物。但如果当事人执意只提供证据的复印件,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日前,茂南法院对茂名某化工公司诉深圳某电子公司、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茂名某化工公司因未能提供证据原件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茂名某化工公司向茂南法院提起诉讼称,2019年3月13日,深圳某电子公司与茂名某化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化工公司先供货物,电子公司后付款。签订合同后,化工公司依约提供货物给电子公司,电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化工公司出具一份收货确认函,确认其已收到化工公司提供的货物,总价款为224930元。但电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仅支付了100900元给化工公司,尚欠化工公司货款124030元。据此,化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电子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立即付清拖欠的货款12403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茂名某化工公司在立案时提供了购销合同复印件一张、收货确认函复印件一张、提货委托书复印件一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该案审理过程中,化工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购销合同、收货确认函、提货委托书等材料的原件进行质证。在法庭责令该化工公司限期内出示上述材料的原件后,该公司仍未能提供原件。
法院裁判
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茂名某化工公司起诉主张深圳某电子公司、黄某拖欠其货款124030元,其在法庭上提供了购销合同、收货确认函、提货委托书的复印件各一张。化工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上述证据的原件进行质证,且在法庭责令其在限期内出示上述材料原件后亦未能出示。因此,化工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收货确认函、提货委托书的复印件,法院不予认定。据此,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该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之一。在民事诉讼中,据以认定事实的关键又在于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新修订并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读者如果要进行民事诉讼,应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有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通讯员梁献 何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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