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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电白区林头法庭苏小龙长期专办假案、乱收费、欺上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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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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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县林头法庭表面看去是一个审判场,背后原来隐藏大型加工厂。
林头法庭从2008年至现在每年、每季、每月长期先进、先进能手、先进个人、省二等功等殊荣,原来是靠办假案、虚假诉讼、欺上瞒下、骗取奖金、补助。如2013年,原告为:电白县农村信用社。被告分别为:
被告:邱伟乐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30号     立案时间:2013年2月4日     结果:撤诉
被告:林亚琼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26号     立案时间:2013年2月4日     结果:撤诉
被告:林小辉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11号     立案时间:2013年1月14日     结果:撤诉
被告:何振仁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105号     立案时间:2013年5月16日     结果:撤诉
被告:陈亚权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28号     立案时间:2013年2月4日     结果:撤诉
被告:叶  松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36号     立案时间:2013年2月4日     结果:撤诉
被告:罗正何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31号     立案时间:2013年2月4日     结果:撤诉
被告:胡秀文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107号     立案时间:2013年5月16日     结果:撤诉
被告:冯丽萍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106号     立案时间:2013年2月4日     结果:撤诉
被告:林  明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81号     立案时间:2013年4月19日     结果:撤诉
被告:林鸿新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82号     立案时间:2013年4月19日     结果:撤诉
被告:林昌南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34号     立案时间:2013年2月4日     结果:撤诉
被告:林昌焕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35号     立案时间:2013年2月4日     结果:撤诉
被告:江旺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109号     立案时间:2013年5月16日     结果:撤诉
被告:梁仲芬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63号     立案时间:2013年5月15日     结果:调解
被告:梁振来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62号     立案时间:2013年5月15日     结果:调解
被告:瘳跃兴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71号     立案时间:2013年5月15日     结果:调解
被告:汪旺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108号     立案时间:2013年5月15日     结果:撤诉
被告:李廷伟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137号     立案时间:2013年6月14日     结果:调解
被告:吴剑辉    案号:(2013)电法林民初61号     立案时间:2013年3月15日     结果:调解
等假案150多个
林头法庭自2008年以来专办假案及受理案件乱收费至少200~2000元不等,另所有需经合议庭人员签名的案件,一律没有通过合议庭人员签名,基本都是由苏小龙和麦世伟私自签下别的合议庭人员名字。如此违法乱纪、胆大妄为的行为竟然发生在一个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庭上,够可怕吧!
林头法庭所办的假案每年约为150案,在此我就列举两例,以视众听:1、林头信用社于2013年3月15日诉林头镇亭梓村委会的吴剑辉,诉状称:吴剑辉于2000年5月11日以差旅费为由向原告贷款5000元,这是事实。但试试看状中讲到:吴剑辉于2013年3月15日收到林头法庭的传标后于2013年3月19日邀请原告叶茂文到庭进行还款调解并签订还款协议书,那真是无稽之谈。吴剑辉跟我是朋友,他跟我说:“我于200年5月11日贷到林头信用社5000元是事实,但诉状称我于2013年3月19日已跟林头总社主任叶茂文达成还款协议那真是笑话,不过这样也好,既然如此,就说明我已还清这笔款项的本金和利息,真是感谢你了,兄弟。”再者是真是假从吴剑辉地址中也可看出,吴剑辉是亭梓厚德村人,诉状书却为亭梓厚德村。试想,吴剑辉如果到庭,那必提供身份证,那就不可能出现如此肤浅的错误了。再有法庭送达回证时,签名吴剑辉也是别人签的。诉状中的叶茂文和吴剑辉两名字同样是他人所签。2、更为可笑的是:吴剑辉的开庭调解时间是2013年3月19日上午10时30分,而我在此提到的第二个借款人梁振来的开庭调解时间为2013年3月19日上午10时20分,开庭时的审判员和书记同为苏小龙和麦世伟,可见这两个真是不得了了,10分钟能圆满审判两个案件,那真是国家可用之才。更为离谱的是:诉状中的梁振来的住所写:电白县林头镇亭梓村委会乐田村,真是可笑,我亭梓既没有乐田村,同时也没有梁振来这人。那林头法庭于2013年3月19日上午10时20分跟谁开庭调解?办的假案多得数不清,在此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林头法庭在接到案件时乱收费的现象相当普遍,每年乱收费的款项不少于5万元。如:周平相离婚案,叶喜春与崔雪梅离婚案,黎安剑诉刘勃借款案,原告为黎玉强案,林萍离婚案,张晓媚离婚案,汪科与谢彩娟离婚案等,林头法庭自2008年到现在出警执行案件未达五次。如执行黎安剑与刘勃借款案等,从未执行过,当事人怨气冲天。苏小龙、麦世伟在法庭私设小金库并贪污公款。
合议庭成员签名的案件基本上是由苏小龙和麦世伟各签下自己名后,再由麦世伟签下别人的名字。如2013年10月18日合议庭开会通过罗毅、罗国辉一案,黄英敏和陈继洲的名字都是麦世伟所签。这七所来所有合议庭案,都是由麦世伟一人代签名,从没经过合议庭合议。试问这样有多少法律效力?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林头法庭于2011年11月12日(电白县选举县、镇人大代表选举日),以我欠林头信用社款没钱还为由,在我没有半点预知的情况下抓我到电白县第二看守所关15天,我这个案必须要经过合议庭讨论通过,大家签名后才有效的,但我可以证实,绝对没有通过合议庭大家签名,我现在要求调我当时的案件出来让我看看,是否合议庭大家通过并同时签名,要不这样活活地剥夺了我的选举权我至死都不会服的。
    另:2013年8月29日省高院明查暗访,法庭没人上班,法庭却汇报说有案在执行,其实没有在外执行任何案件,够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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