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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 高州3男子偷狗拒捕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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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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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一偷狗团伙开面包车专门偷捕在路边的狗,被发现后抗拒民警和群众追捕并致一名民警受伤。近日,高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抢劫罪(转化)一审判处该团伙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回放

2015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彭某、梁某经预谋盗窃后,由廖某驾驶挂车牌为桂K的小型面包车载彭某、梁某一起窜至广西北流市清湾镇与广东高州市石板镇辖区盗窃家狗。在盗取事主齐某家狗后被齐某发现,齐某遂驾驶摩托车追赶并报警,廖某等人发现被追赶后驾车经省道283线从高州市石板镇往南塘镇方向逃跑。期间,被告人廖某多次用车辆逼挤齐某的摩托车。此后,高州市公安局石板派出所民警出警驾车拦截,在追赶至高州市荷塘镇路段时,被告人彭某、梁某从车上投砸玻璃瓶及装狗铁笼,阻止警车追赶,抗拒抓捕。后在荷塘镇辖区内,因道路不畅,廖某等人弃车逃离。民警在对三人实施抓捕时,廖某以暴力反抗致民警余某受伤。经鉴定,余某伤情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盗窃的家狗价值为4476元。案发后,家狗已返还给被害人。

据被告人梁某供述,三名被告人驾车去到广西的乡村路后,看到路边有狗就开车接近,然后用铁丝套住狗头把狗拉上车放进铁笼,不到两个小时就偷到了11只狗。

法官说法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彭某、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被告人廖某、彭某、梁某的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彭某、梁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遂根据被告人廖某、彭某、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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