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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法官!如果没有你们的公正判决,我们就不能及时拿到赔偿款了。”近日,信宜法院对成功审结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当事人罗某进行电话回访时,罗某对法院和法官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案情回放 家住信宜城区的梁某,是一名供销商店业主。2011年6月,罗某的儿子覃某开始受雇于梁某,从事驾车运货工作,双方约定覃某的月工资1100元。同年12月的一天傍晚,覃某受指派,驾驶梁某的轻型厢式货车运载日杂品,由东镇往钱排镇方向行驶。行至一下坡路段时,因货车突然失控,翻侧后与防护栏发生激烈碰撞,导致覃某连人带车被撞出路外,头部受重创,当场死亡。经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覃某过失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覃某来自农村,家境一般,家中上有70多岁的母亲,下有未成年的女儿,其猝然去世不仅使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亦使家中失去了顶梁柱。覃某死亡后,雇主梁某在向其家人支付了一部分丧葬费用后,就拒绝给付其他赔偿费用了。无奈之下,覃某的母亲罗某和女儿覃某理,一纸诉状将梁某诉至信宜法院,要求其赔偿覃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6万元。 被告梁某则向法院辩称:覃某在运输过程中过失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应自身承担全部责任。他已向其家属履行了补偿义务,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信宜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梁某提供运输设备并支付报酬,覃某则提供劳务,在劳动过程中受梁某的管理和指示,故双方构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一款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其雇主的赔偿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梁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的50%。经核实死者覃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5.2万元。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各种损失7.6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在法官的细致释法后,被告梁某彻底化解了心结,并及时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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