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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拟赋予四个新区行政执法权
自2007年起,深圳陆续成立了光明、坪山、龙华和大鹏4个新区。新区成立运行多年后暴露出一个突出的问题,即行政执法职能不健全,最为明显的是新区所属部门缺乏行政强制措施权。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新区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征集意见。其中有一条重磅规定:深圳拟运用特区立法权,直接赋予新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具有与区政府及区属部门法定权限相当的包括行政强制权在内的行政执法权。
记者了解到,在全国范围内,不少城市都存在像深圳这样的“新城新区”,新区成立后面临的尴尬也在多地存在。深圳此番立法,是否有借鉴意义?
困境: 行政执法职能不健全
2007年5月底,深圳市委、市政府宣布,决定在光明产业园的基础上,建立光明新区,下辖原宝安区公明、光明两个街道,总面积156.1平方公里,人口约80万。新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全面履行“功能区”的管理权限,同时全面实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层级,变目前通行的“两级政府、四级管理”为“一级政府、三级管理”,减少了基层管理层级,推行扁平化,精细化管理。
根据规定,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市政府决定由区级政府行使的职责,一方面具有“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等政府职能,带有行政区特点;另一方面具有“招商引资、产业布局”等职能,带有功能区的特点。
担负着探索创新现代城市管理模式的新区,在运行多年后也暴露行政执法职能不健全的问题。深圳陆续出台的《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3个政府规章,明确了新区采取委托执法模式(即宝安区、龙岗区相关部门委托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管委会,宝安区相关部门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光明新区管委会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管理权)。
这种委托执法模式也暴露出弊端:通常,行政强制措施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个有力且必要的手段,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新区不能通过现行的行政委托执法模式取得行政强制措施权,对新区的日常执法工作形成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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