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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投诉,7月24日晚上,在茂名华侨城某大型超市买挂面,拿回家也没看就拆开准备做面条给孩子吃,结果发现面里面已经生虫并有虫卵。一看包装才发现已经过期。网友质疑超市没有及时对商品进行检查,导致顾客购买到过期食品。幸好这个顾客未食用,否则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后果。
从网友购买的商品看到,这面条的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6月24号,保质期是12个月,那么到今年的6月23号就已经过期了。超过保质期的商品继续在货架上售卖这么长时间,不知道商家是有意还是无意。更不知道已经有多少顾客遭殃。
律师支招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那么消费者在购买到这个过期的食品,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10倍的惩罚性的赔偿,并赔偿损失。去年3月15号出台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如果说经营者给这个消费者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消费者如果购买到这个过期的产品或者伪劣的产品也可以向这个工商部门或者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这个工商部门或者是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个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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