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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3 09:38 上传
“清算哥”如此清债,该当何罪?“清算哥”是谁? 他就是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信托公司”)退出市场工作清算组组长邓某顺。他协管财政局人事,分管茂名市政府物业经营管理中心(副处级事业单位)。“清算哥”涉嫌“对债”违规违法,现正接受纪委调查。“清算哥”如何清债?
茂名市信托投资公司是非银行地方金融机构,2000年因经营不善,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被停业整顿,2008年成立清算组。电白县财政局在信托公司的借款是信托公司的优质债权。
“清算哥”作为清算组组长,于2009年10月18日为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恶意串通电白县财政局(信托公司的借款人)、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茂名永业集团,信托公司的存款人)暗箱操作签订协议,令借款人电白财局代清算组清偿存款人永业集团的足额存款826.56万元,然后10天内各自拿帐单来清算组给借款人冲销贷款冲减债权,给存款人冲销存款清零债务(详见证据一、证据二)。三方没有三角债关系,借款人欠清算组的,清算组欠存款人的,可是存款人没欠借款人的,何谓对债?这简直是不靠谱!
“清算哥”该当何罪? 请看业内人士以下言论:
一认为,协议表面上看“你情我愿”, 形式似乎合理,但行为违法。清算组并非私营机构,其资金收付必然要受到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管。
二认为,清算哥“收债不进账”,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3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清算组同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样,其资金收付必须通过银行账户来核算和监管。
三认为,“清算哥”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的有关规定。信托公司是支不抵债的正在清算的金融企业,不能在未确定清偿率(八亿债权债务,经过十多年的清收,回收资金不足1亿元)的情况下擅自个案分配企业财产,足额变相清偿债务。这严重地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四认为,“清算哥”应以“渎职罪”论处。“清算哥”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清收优质债权不进帐给清算组损失了清算经费200多万元(按相关规定,回收债权资金缴入清算组的“财政专户”可提成经费25%),且造成了统一清算资金的巨额损失。
五认为,当事人必然隐藏着严重的腐败行为。“清算哥”胆敢暗箱操作,肯定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必然进行“潜规则”,纪检部门应严肃查处。
“呜呼!孰知暗敛之毒有甚是蛇者乎。”倘若826.56万元入账“财政专户”,清算组能得经费提成200多万元,拿来加大追债投入力度,就不会让那么多的贷款变为废债,债权人的清偿率就会大大提高,党和人民就不会蒙受那么大的损失;倘若全国成千上万的副处党员干部每个都像“清算哥”这样给组织、给党和人民每次损失200多万元的话,那么,党将不党,国将不国了。“清算哥”受党培育几十年,受人民养育几十年,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来玩弄权术,为达不可告人的目的,牺牲党和人民的利益,党和人民是不会答应的,他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玩物丧志,玩权丧国”,“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我们必须全民动员起来,肃清那些变味变质、脱缰发狂、为非作歹的权力!“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我们必须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老虎苍蝇一起打”。任何敢贪勇贪的腐败份子都有其侥幸心理,以为一旦“东窗事发”可以用其贪来的钱去赎罪,在网络时代的今天,这应是个“不等式”,至少他不能用钱来压制社会舆论。
2013-3-23 09:42 上传
附件证据一:
2013-3-23 09:42 上传
附件证据二(证明证据一行为当时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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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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