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茂名网

 找回密码
 用户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5|回复: 0

分享上海拆迁律师:上海市公房动迁征收中“空挂户口”的认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1-16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陆,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用户注册

x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施细则》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即同住人认定,就成为了公房征收补偿款分割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上海刑事律师的最新消息可以到我们平台网站了解一下,也可以咨询客服人员进行详细的解答!


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共同居住人必须同时具备个条件:1) “在被动迁房屋里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2) 际居住一年以上,3) 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是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基于此解答,在认定同住人时应同时满足个条件,即“户口”、“际居住”及“他处房”。有些居民片面地认为,在被征收房屋内挂有户口就应当被视为被安置人,并有权利获得安置补偿利益,这种想法已经是老历了。

应该说,户口作为安置对象的判定标准,这在以前的动拆迁安置工作中确存在。但自“动迁”改为“征收”,“数人头”改为“数砖头”之后,一户被征收房屋中户口的多少并不会影响到比较终的征收安置补偿金。按目前政策,“人头”仅在托底即”居住困难户”认定时有参考价值,且也只是起到“数砖头”的补充作用。

那何种情况会被认定为“空挂户口”呢



简单的说,就是不满足“际居住”或“他处房”的条件。有些居民因为学习、工作的原因而迁移户口,但从未在房屋中居住过,这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空挂户口”;有些居民曾经享受过福利性分房,为了再次得到征收补偿利益而迁移户口,这也会被认定为“空挂户口”。当然,际案例中会比这样的情况更加复杂,有的可能会涉及知青回沪政策,有的可能会涉及家庭内部协议,这些都不能够一概而论。

比较后,和“空挂户口”截然相反,在系争被征收房屋中没有户口,也不必然代表着不能分得征收利益。某些情况下,如参军、读书、服刑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迁出的,本人虽在被征收房屋内没有户口,仍能部分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爱上大茂名,喜当大猫友,吃喝玩乐事,天天乐开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客服:0668-2886677QQ:75281068|大茂微博|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大茂名网 ( 粤ICP备18149867号 )茂名市大茂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GMT+8, 2025-8-21 17:55 , Processed in 0.150785 second(s), 8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