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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虚假诉讼的认定是怎样的,认定虚假诉讼罪应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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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7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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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诉讼的认定是怎样的,认定虚假诉讼罪应注意什么问题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资讯可以到我们网站了解一下,从专业角度出发为您解答相关问题,给您优质的服务!

(一)认定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行为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欺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而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隐瞒真相消极不作为与捏造事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


2、发生领域。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行为人除了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可能利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在本质上也是对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样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按照虚假诉讼行为论处。




二、虚假诉讼的特点是怎样的
虚假诉讼往往具有当事人关系特殊、当事人行为默契、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多发于经济发达地区且金额较大,


首,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调查显示,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原因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


第二,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设置障碍;即使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多为"自认";有的当事人还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加诉讼进程,早日取法院裁判文书。


第,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从浙江省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四,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虚假诉讼案件多发,且金额较大。在浙江台州、温州和金华等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案件数量较多。


第五,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调查显示,以下几类案件易发高发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商标认定的案件。


、虚假诉讼的具体特征表现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共同点: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不同点: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人。


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虚假诉讼的认定是怎样的,认定虚假诉讼罪应注意什么问题以及虚假诉讼的特点是怎样的,还介绍了关于虚假诉讼的具体特征表现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达必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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