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茂名计生局根据我于省信访局的信访内容(茂信转【2011】1141号内容),发出(茂名人口计生信【2011】9)

1、首先(茂名人口计生信【2011】9 )第一页提到调查于2011年4月25日开始。 原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没被查处之前,2010年4日10日之后的某天我曾去茂名市计生局上访一次,茂名计生局早就收到我的录音和有关资料,值得奇怪的就是,直到2011年4月份,计生局从不展开调查!
(当时的居委会的林女2010年3月4日知道了我的口头申请,而且是在我刚坐下还没开口说申请内容的之前,她就对我半开玩笑地说“你知道我是谁吗?这里办事要收钱的哦”,我回了一句:“我失业,而且只是来领独生子女保健费,不要收费吧?”她回答很让我震惊:“不收费的话,去官渡街道那边,那边办不收费的”。当时计生办公室内现场有三个人,都是有耳朵听的。当时我也当没听见,把独生子女优待证和劳动手册交给了她,对她说了没领取2006年之后独生女保健费,要求补领。她对我说:没相关的政策,没得领,我也是职工外人员,我也没领过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天,我就打印了一份2009年的计生条例,送到茂石化官山社区服务站,其实我早在09年就清楚,中央政府知道社会失业严重,为了减轻居生负担温家宝总理取消了许多行政收费。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还要向计生交钱,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不过为了严谨办事,我还是去查询了物价局文件,并到官渡街道办外面的服 务栏去核对了所有的收费,借了相机拍了照片。
2010年3月9日我当面递交了一份书面申请书给林女,并且给另外一位茂石化官山社区服务站人员也当面递交了同样的书面申请书,另外同日我通过挂号信邮寄了一份给林女,总共有三份书面申请书到达了茂石化官山社区服务站。即使是林女“失忆”导致我的书面申请书忘记交给了上面的计生领导,也不至于会邓丽仙副主任收不到书面另外一份书面申请书,况且同一日发出的挂号信也会迟一两天到达,为她提一个醒!
从2010年3月9日(第一份申请书递交)至2010年3月26日间隔有十四个工作日,按正常公文递交,14天(除去周六和星期天)正常工作日的时间足以可以让一份信函从中国最南端运输送到最北端!
从2010年3月9日(第一份申请书递交)到2010年4月8日(官渡街道计生办对话,我提醒邓丽仙副主任林女已经收取了申请书)中间有22个正常工作日(除去周六和星期天),按照茂名市计生局的调查结果,这份书面申请书在茂石化官山社区服务站林女的手里至少停留了33天(合计22个工作日),这么长达一个月的时间,这份申请书一直躺在茂石化官山社区服务站林女的手中,一直不上交给她的上级,到底她在等待什么?
还有我在递交了这三份申请书之后 两个星期之内,经常造访茂石化官山社区服务站,并且还在该站内进行了义务劳动维护过两台计算机的系统!
况且,另外还有茂石化官山社区服务站另外一计生人员也收到了同样的一份申请书!,就算林女“忘记”将我申请书上交,那么另外一人手中的申请书被“忘记”了吗?!
2011-5-16 18:51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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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茂名人口计生信(【2011】9 )回函第二页 提到因为历史原因,该笔独生子女保健费不能兑现,确认了职工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被截留的事实。
(另外参考《广东今年将投入逾15亿元奖励独生子女父母》http://gd.people.com.cn/GB/123935/123953/11318208.html)
3、茂名人口计生信(【2011】9 )回函第二页支持并肯定官渡街道办计生邓丽仙副主任擅自将法律规范溯及适用的行政行为(即该官渡街道计生办邓丽仙副主任援引粤常法函〔2009〕101号复函评价2006年已领取独生子女待遇的未成年人)!
4、茂名人口计生信(【2011】9 )回函第二页支持并肯定官渡街道办计生邓丽仙副主任擅自把粤常法函〔2009〕101号复函中第三条:以一个婚姻家庭内的夫妻是否终身不再生育来甄别独生子女,纂改为多个婚姻家庭内的多对婚姻夫妻是否存在有血缘关系的子女来界定独生子女,即茂名计生局教导下属-官渡街道计生办人员甄别独生子女的标准中的前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与夫妻的概念,其实是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1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 立法的夫妻和家庭的法律概念,而我国的家庭和夫妻均来自于婚姻法和一夫一妻制。
这是粤常法函〔2009〕101号复函第四条关于溯及力的明确指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位法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的司法解释都已经足以证明过去的茂名计生局有违法行政的行为!
再次提出当时2010年4月份的录音:http://cid-3853879ccdd0eb3e.office.live.com/self.aspx/audio/2010-04-08.MP3,
听听该官渡街道办计生邓丽仙副主任当时是无视2006年政府颁发的独生子女优待证,即不同意我儿子享有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资格,不给予2006年直至现在都拖欠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
况其更滑稽的就是,她只同意我申请从2009年开始至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而说我不能申请领取2006年至2009年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难道法定的义务也可像街边买卖白菜一样,可以讲价钱,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以多领一点,也可以少领一点?那么谁给她这样的权力?
 
(5)为了敷衍了事的调查,也可能为了掩盖事实,该起草回函的人第一页中提到“你拿出一张茂石化官山社区服务站的收到申请的回执” ,是无稽之谈。
请对比上面的收据,我提交给官渡街道计生办邓主任的正是她自己所在单位开出的收据,可见茂名市计生局仍然在蒙混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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