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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命悬一线,小吏却劫贫济富--茂名低保计生腐败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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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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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 原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原茂名市长XXX;茂名市计生局局长张冠达;茂南区官渡街道计生办邓主任;茂石化社区官山北东区居委会计生办林女,李贞主任,居委会党委书记。
   涉案单位:茂石化社区官山北东区居委会计生办,茂南区官渡街道计生办,茂名市计生局,茂名市政府。

    事由和经过

     我是一个外企离职人员,2008年金融风暴前离职回茂名,家中有一独生子,所以是不折不扣的离婚失业家庭。返回茂名地区之后,由于待业无经济收入,适逢茂南区劳动局局长罗国华(原茂名市委落马贪官罗荫国的妹妹)违法行政,长期纵容大量企业违法劳动合同法在茂名劳动局大楼内行骗招聘,不可能合法就业! 由于带着孩子,生活压力巨大,我向茂石化社区官山北东区居委会申请低保,该居委会李贞主任(女)违法行政,意图“卡”“拿”“要”索贿,拒绝审批我的申请低保。2010年4月我再次申请低保,居委会的人竟然通过偷换低保申请政策内的“家庭”的概念,扭曲、抬高低保申请人收入。
      2010年3月4日,我持独生子女优待证和劳动就业手册,向官渡街道驻官山社区计生办工作人员林女,口头申请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对方竟然说无相关政策, 并当场开口索要费用。据查询茂名市物价局公布的《茂名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居民申领独生子女保健费并不收取行政费用。
      2010年3月5日,我亲自复印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版),出示给居委会计生办林女看,对方竟然称仍然无该政策。在茂石化社区官山北东区居委会党委书记提供该居委会全体工作人员都人手一本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版),并与其对质后,林女极不情愿地从其办公桌抽屉底下拿出一本同样的文件。我亲自向她指出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她才口头答应接受我依法申请。
      2010年3月9日,  在到居委会分别向两位计生办工作人员(包括林女)书面提交了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书和相关证件复印件,申请补发自从2006年1月份的独生子女奖励金。
      2010年3月14日,15日,我亲自向茂石化官山生活区居委会计生办两个人员征询申请结果,对方不提供任何书面答复,对方答复已经向上级部门递交了书面申请。并称由其上级亲自电话联系我,但实际后来我并未收到电话通知,计生办人员明显行政不作为。
      2010年3月16日,我向茂石化官山生活区居委会计生办主任李贞提起行政复议并要求给予答复,对方以只负责茂石化公司员工计划生育工作为由拒绝履行责任。
      2010年3月18日,我向茂名市计生局政策科反映过居委会行政不作为情况,并咨询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并无失效。
      2010年3月26日,我向茂南区官渡街道计生办再次递交了一份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书,茂南区官渡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开出收据证明收到申请书。
      2010年4月2日, 我再次向茂石化官山生活区居委会计生办林女征询申请结果,对方称上级无指示并称她只是执行者,并推搪我去联系她的领导,拒绝履行职务。
      2010年4月10日, 在向茂名市官渡街道办计生办邓主任提出行政复议时,该主任一开始百般抵赖称,没收到任何申请,经驳斥提出有人证、书证后,才不得不承认收到。而且参照当时的交谈录音之中,开始时邓主任狡辩茂名市无相关实施细则,也无法执行。被驳斥后,又辩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9年才有实施细则,声称只能申请2009年之后的独生子女补贴。明显主观违法行政的问题还有,街道计生办邓主任竟然无视本人持有政府颁发的独生子女优待证,竟然歪曲粤常法函〔2009〕101号)中对独生子女的定义,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合法申请。 当时,还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竟然又对我的未来婚姻状况张贴“犯法标签”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参考提交的对话录音)。
      我的住处离居委会仅50米,并且与该居委会党委书记住处相距不到15米,自从向这两个计生办正式书面提出申请已过一年,但均不履行职务,也不打电话通知,书面回复。
     一年来既不不答复,也不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可证明茂石化社区官山北东区居委会计生办林女索贿不成,然后采取行政不作为。居委会计生主任李贞主任和官渡街道办计生办邓主任有意包庇基层人员的行政不做为的行为。我也曾向居委会党委书记反映过此情况,但所有人均怠于履行职责。 茂南区官渡街道计生办姓邓主任同样推搪敷衍,开始称未收到书面申请,最后还发展到违法行政, 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除此之外,有社区居民反映低保户到居委会申领救济金也被索贿,敢怒而不敢言。
      我两次去市计生局上访,第一次去是咨询政策并反映情况,第二次是行政复议并提交了我所在的居委和街道基层计生组织违法行政的证据和录音材料,但计生局对行政复议不答复也不处理,后来我不得不向茂名市政府网站(http://www.maoming.gov.cn/indexzwgk.asp)的市长信箱(当时是巨贪市委书记罗荫国执政,邓海光为市长)反映过此事,也透过茂名市政府网向茂名市妇联投诉,向茂名市审计局建议对该地区的计生经费进行审计,毫无回应,匪夷所思的是,茂名市政府还将我本人在茂名市政府网上用身份证号码注册的ID封掉!
     茂石化社区官山居委会计生办,官渡街道计生办,市计生局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任务的第一责任人,既为基层政府的行政职权的受委托人,对于执行该社区的计划生育政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计生办人员办事开头就非法索要钱财,后来接到书面申请,怠于行使职权,屡次不予答复、卡着不办,都已经是明显的违法行政,出事后互相包庇,明显渎职行为。
      我寻访调查发现,市区内,包括茂名石化社区很多居民,包括部分的居委会工作人员、部分茂南区官渡街道办作人员都是编外人员,自由职业者,其独生子女保健费也从未发放过。独生子女保健费拖欠不发成为茂名市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茂名市城镇居民中自由职业者,失业群众,下岗职工人口众多,按照此类家庭一个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计算,整个地区每月累积被违规截留,不明去向的计生专项资金可以达到数十万 (不包括政府拨给农民的其他惠农的计生经费和独生子女奖励金)。
      茂名的计生组织不发放除职工外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明显已经截留、挪用、贪污,冒领计生经费,侵害该辖区内的部分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2011年2月春节,百年一遇的茂名群腐,群贪见诸报刊,不得不信各级行政机构腐败之极,利用裙带关系互相包庇。据说市计生局局长张冠达(前茂名体育局局长)是罗荫国同乡高州籍。似乎已经解释了政府网封掉我注册投诉的帐号,茂名计生组织不答复也不履行职务的原因。
        落马副市长杨光亮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U2MDM5MTI4.html;
      《茂名原市委书记被查处:新一轮反贪风暴发端》http://news.jcrb.com/jxsw/201102/t20110216_498105.html
      《广东新一轮反贪风暴发端 茂名原书记家中搜出千万现金数额惊人》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2/16/c_121084626_2.htm
      《茂名前市委书记全面崩溃 供出一批处级以上官员》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3/29/c_121241730.htm
       4月3日,茂名市、县、镇三级领导干部大接访接访群众359批、836人次!(http://mdmmm.com/show/428392.html),4月14日涉法涉诉专题接访日的49批83人次(http://mdmmm.com/show/428853.html) 这组数字证明了基层政府和干部违法违纪即使被举报也不被查处的事实,基层纪委瘫痪, 村委、街道司法所失效,多少基层政权糜烂!贪官济济,民怨沸腾;恶积祸盈 ,磬竹难书 !
       在茂名,针对城镇居民的户籍福利政策,针对困难群体补助补贴也不少,但基层干部“集体腐败, “小官大腐”日趋严重,负责把关的在为腐败开绿灯,现实中的小吏被养得敢贪,敢于大肆挥霍,而且上行下效进行贪腐比赛!  城镇居民的就业补贴,社保补贴,计划生育奖励,低保等都是基层居委会和街道办染指的地方!
         2010年据计生局某些官员介绍,茂名的全省计生工作倒数第一。落后反倒成为茂名最大的公务员部门(另外还养着大量编外人员)--计生部门以权寻租,贪污腐败的理由。 据多方面群众调查和网络调查,市民反映计生局伪造双胞胎证明,伪造头胎残疾证明,倒卖计生指标,暴力执法,倒卖公务员职位,走后门安插“官二代”就业,截留挪用计生专项资金(独生子女保健费,老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贪污计生宣传费用等问题,被当地民众讽刺为“寄生局”,“妓生办”。
       基层居委,村委小吏腐败、比原市委书记罗荫国,副市长陈亚春、杨光亮有过之而无不及,大肆用权“劫贫”济富!导致许多低收入群体成受害者。尤其是低收入群众的低保金、补贴等救命钱,救急钱,当许多人命悬一线的时刻, 政府权力却伸出贪婪之手!广大的普通市民、农民对骄横的当权者的诅咒经常响在我的耳边时刻,他们看着央视上人群对领导的欢声雷动却怎么也换不来温家宝所说的幸福。现在中国基层的黑暗超过官僚和学者们的想象,不生活在其中根本无法明白


      论街道计生办、居委会的违法行政,侵吞计生奖励金的行为

      首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夫妻的法律地位和认定,均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认的事实婚姻和依法结婚的男女双方,即夫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经法律确认结婚的男女双方即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认的婚姻家庭。这个法律概念有别于社会学中的家庭概念和“四代同堂”的世俗家庭概念,并与非法同居组成的居于同一屋檐下的不依法登记注册的家庭区别开来。具体的司法例子详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中有具体的体现。这个司法解释也给予法定婚姻和事实婚姻予以同等的法律诉讼地位。  所以现实中除法定婚姻家庭外,有事实婚姻家庭(经依法注册后成为合法),离婚后再婚家庭,这些家庭中有子女的存在的可能,可以推理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指的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结婚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共同生育的,经依法申请被政府确认,在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时数量仅为一个的子女。并且父母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这些家庭男女双方共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婚生子女按照法律事实上即获得独生子女待遇。
      即经过合法结婚的“三口之家”(法律意义上的家庭)中唯一的婚生子女(与父母有血缘关系)为独生子女,这是最简单的独生子女家庭,第一种情况是普遍的。   第二种情况,合法夫妻或家庭(法律意义上)中,法律上认可的独生子女有可能不止一个,包括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与养父母毫无血缘关系,生身父母双亡或失踪并已经被政府确认为独生子女的)和唯一个与夫妻有血缘关系的、婚生的独生子女,而这两个独生子女之间并无血缘关系。   第三种情况,离婚后的单亲,携带原来的独生子女重新组合为新家庭,而且再婚后的家庭也不再次生育,家庭也中有不止一个被法律确认的独生子女,而且这些独生子女之间并无血缘关系。
     综合以上三种情况,所以独生子女的认定及待遇,不因无血缘关系的独生子女共同生活于一个家庭,或不同家庭的独生子女的父母成为新的夫妻而被否决。经过法律确立的独生子女的身份和地位不因此类婚姻家庭的父母的婚姻状态或者存活与否而改变。

     对比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粤常法函〔2009〕101号)中所指的“独生子女”,粤常法函〔2009〕101号是指在2009年之后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政府仅认定某个婚姻家庭的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的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称“四无”)为独生子女。在这个司法解释里面定义独生子女的“四无”原则已经违背立法上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就是说粤常法函〔2009〕101 号文件的解释仅仅是把2009年之后的法定独生子女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面定义的独生子女群体的一小部分,并依据血缘关系来确认是否独生子女,侵害了许多再婚家庭和单亲家庭的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一般的法学原理,新旧法律的过渡主要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还有我国的立法法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就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就是说一个法律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没有法律效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法不溯及既往”有以下两层意思,一是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原则上不得制订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二是适用上不溯及既往,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法律规范溯及适用。“法不溯及既往”,要求国家应充分保障公民的信赖利益,也就是要求国家不得对已完结的事实重新作出对公民不利的法律评价,这是对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约束,具有宪法原则的性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粤常法函〔2009〕101号复函在”独生子女“的定义已经违反了《立法法》的审查过程,违反了上位法,同样也违反了宪法的公民权利的平等原则。一方面结尾第三条亲自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写这个司法解释的人为了掩盖“独生子女”的定义违反上位法的错误,他为了欲盖弥彰,怕被指责,在第四条谈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溯及力的问题,明确提出了2009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实施之前的公民的合法行为不进行约束和规范,条例实施前的公民的行为只适用于修订前的条例,明确了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能对2009年 1月1日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或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父母的已存在的法律事实产生影响。也就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并不能取消历史上的政府已经颁布的持有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的待遇和他们的父母的待遇,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对将来发生的公民行为有影响。

    而市计生委对街道计生办基层的内部培训资料却是断章取义,照搬粤常法函〔2009〕101号复函里的独生子女的定义,却从来不谈“法不溯及既往”的重要的问题!更何况这种严重有瑕疵的内部培训资料为基层计生人员增加了私底下以权谋私的空间!

      另外, 粤常法函〔2009〕101号复函并且在独生子女定义上也是违反不得立法重复定义的原则,造成混乱。 而在当时录音后半部中,街道办计生负责人荒谬的就是,她竟然不知道200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2009年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独生子女是相对一个家庭的夫妻而言,她把独生子女的定义纂改为中国境内,社会上,或者地球上无血缘关系的兄妹的子女,而不是在法定婚姻家庭中的“四无"的独生子女。如此地竭力截留独生子女保健费,又欲盖弥彰,违法行政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根据这个 粤常法函〔2009〕101号第四条关于不溯及力的原则,对比当时茂名市官渡街道办计生办邓主任的谈话录音,即可见街道办计生办邓主任不仅无视政府的法定义务未履行---拖欠持有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家庭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违法行为,甚至用公民将来的婚姻状况来做赌注,来否定官渡街道计生办已经犯下的错误。

     街道计生办邓主任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公民的未来活动作出不合理的评价,也就是说作出这个行政活动行为本身就是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第二层意思,即适用上不溯及既往。所以计生办行政活动本身就是犯法! 计生办的人不能用现行的计生条例或司法复函对公民将来的行为作出猜测,更不能把没违法的公民预测成为将来一定犯法吧???!!!  

     茂名市官渡街道办派驻茂石化社区计生办人员以权行租。办事索贿,可见素质之差,有何道德而言? 而上级街道计生办邓主任违反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擅改计生条例乱执法又对公民未来行为张贴违法犯罪的标签,甚至违法行政截留独生子女奖励金,同时又有包庇下属的行为,践踏法律和公民权利,跋扈之极!

     市民眼中,强行用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外加年老之后微薄奖励来购买了每一个公民的生育权,其成本低廉匪夷所思! 非但如此,基层政府还变本加厉的赖帐不兑现这些独生子女的待遇和奖励金!在市民的面前计生法规都已经失去了公信力,政府的道德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附:录音材料:

    论基层政府领导行政不作为、计生局领导包庇下属违法事实的渎职行为的法律后果


   街道计生办,居委会、村委会属于有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均可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法定授权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 被授权组织具体应当包括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组织、技术检验、鉴定机构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见,居委会、村委会依法成立,能够独立地承担因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街道办,居委会实质上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国家授权的依法成立的组织,既为基层政府的行政职权受委托人,对于执行该社区的计划生育政策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责任,并承担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可以对之提起行政诉讼。
    茂石化官山北东区居委会计生办、官渡街道办计生办两个组织,以无实施细则为理由不发放失业人员和自由就业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侵犯辖区内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两个组织的负责人应承担法律后果。
    茂名市计生局长知悉情况,但不采取纠正下属违法行政;茂名市政府市长信箱采取封ID包庇下级违法行政,行政不为的动作,对地区内居民合法申请,行政复议均采取行政不作为,已经明显构成了渎职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三个组织负责人,包括茂名市政府封ID围堵上访,凡是属于公务员编制的,共同触犯《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茂石化官山北东区居委会,茂名市官渡街道办,市计生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这里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然包括街道办事处,或者当事人所在居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民事侵权行为

     参阅《茂名市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收费)项目和标准》,从市物价局的文件中无批示。茂名市官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派驻茂石化生活官山北东区服务站计生工作人员林女索要费用不合法,等同于公务员索贿。
          茂石化官山北东区居委会计生办林女成员索贿不成,在其所属职权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某种法定行政作为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情况下,而消极地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行政作为义务,从而侵害了独生子女合法权益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官渡街道计生办邓主任共同违法行政,包庇下属,截留计生奖励金,侵犯辖区内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利,
     官渡街道办计生办组长李贞在长达一年,一直被知会的情况下同犯此罪。“不归我管”推卸不了监管者的责任。漠视辖区内独生子女家庭,未成年人权益的受侵犯。纵容其计生办人员胆大妄为、顶风违纪,并长达一年。另外其本身存在截留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家庭的低保金的违法行政的行为,在此不作深入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十五条,可裁定居委会、街道办的人员进行了民事侵权
     

    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不会消失

     有关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的时效问题:在计划生育政策没有改变、相关法律没有废止的前提下,因义务人自身原因没有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其行政义务依然存在、权利人有权追索欠享权利。因此,如果各级政府或单位因财力或其他原因导致独生子女保健费没有及时发放的,独生子女家庭有权要求补发。
     最早的法律依据则可追溯到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独生子女保健费是我国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组成部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各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则是独生子女家庭的法定权利。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论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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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历史上茂名政府网,除环保投诉外其余一律删除,市民称最廉洁的政府!


爱上大茂名,喜当大猫友,吃喝玩乐事,天天乐开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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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5 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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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有什么办法啊!就算上头知了,也是爱理不理。小民啊,无论在那个年代总受官吏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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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领导上任了,再去反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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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不必搞和太复杂
当局者迷,旁观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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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9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茂石化社区官山北东区居委会计生组长住所

茂石化社区官山北东区居委会计生组长李贞住所.jpg
茂石化社区官山北东区居委会书记住所

茂石化社区官山北东区居委会书记住所.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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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9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巴别塔 于 2011-4-29 13:43 编辑

提供上述案件在中纪委网站的查询密码: 0460wv7383e77w8P

请关注此事的市民前往中纪委网站 http://www.12388.gov.cn/xf/index.html,监督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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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5月12日茂名计生局根据我于省信访局的信访内容(茂信转【2011】1141号内容),发出(茂名人口计生信【2011】9)





1、首先(茂名人口计生信【2011】9 )第一页提到调查于2011年4月25日开始。 原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没被查处之前,2010年4日10日之后的某天我曾去茂名市计生局上访一次,茂名计生局早就收到我的录音和有关资料,值得奇怪的就是,直到2011年4月份,计生局从不展开调查!

(当时的居委会的林女2010年3月4日知道了我的口头申请,而且是在我刚坐下还没开口说申请内容的之前,她就对我半开玩笑地说“你知道我是谁吗?这里办事要收钱的哦”,我回了一句:“我失业,而且只是来领独生子女保健费,不要收费吧?”她回答很让我震惊:“不收费的话,去官渡街道那边,那边办不收费的”。当时计生办公室内现场有三个人,都是有耳朵听的。当时我也当没听见,把独生子女优待证和劳动手册交给了她,对她说了没领取2006年之后独生女保健费,要求补领。她对我说:没相关的政策,没得领,我也是职工外人员,我也没领过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天,我就打印了一份2009年的计生条例,送到茂石化官山社区服务站,其实我早在09年就清楚,中央政府知道社会失业严重,为了减轻居生负担温家宝总理取消了许多行政收费。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还要向计生交钱,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不过为了严谨办事,我还是去查询了物价局文件,并到官渡街道办外面的服 务栏去核对了所有的收费,借了相机拍了照片。

   2010年3月9日我当面递交了一份书面申请书给林女,并且给另外一位茂石化官山社区服务站人员也当面递交了同样的书面申请书,另外同日我通过挂号信邮寄了一份给林女,总共有三份书面申请书到达了茂石化官山社区服务站。即使是林女“失忆”导致我的书面申请书忘记交给了上面的计生领导,也不至于会邓丽仙副主任收不到书面另外一份书面申请书况且同一日发出的挂号信也会迟一两天到达,为她提一个醒!

  从2010年3月9日(第一份申请书递交)至2010年3月26日间隔有十四个工作日,按正常公文递交,14天(除去周六和星期天)正常工作日的时间足以可以让一份信函从中国最南端运输送到最北端!

从2010年3月9日(第一份申请书递交)到2010年4月8日(官渡街道计生办对话,我提醒邓丽仙副主任林女已经收取了申请书)中间有22个正常工作日(除去周六和星期天),按照茂名市计生局的调查结果,这份书面申请书在茂石化官山社区服务站林女的手里至少停留了33天(合计22个工作日),这么长达一个月的时间,这份申请书一直躺在茂石化官山社区服务站林女的手中,一直不上交给她的上级,到底她在等待什么?

  还有我在递交了这三份申请书之后 两个星期之内,经常造访茂石化官山社区服务站,并且还在该站内进行了义务劳动维护过两台计算机的系统!

  况且,另外还有茂石化官山社区服务站另外一计生人员也收到了同样的一份申请书!,就算林女“忘记”将我申请书上交,那么另外一人手中的申请书被“忘记”了吗?!


2011-5-16 18:51 上传
下载附件 (156.73 KB)


2、茂名人口计生信(【2011】9 )回函第二页 提到因为历史原因,该笔独生子女保健费不能兑现,确认了职工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被截留的事实。

(另外参考《
广东今年将投入逾15亿元奖励独生子女父母》http://gd.people.com.cn/GB/123935/123953/11318208.html


3、茂名人口计生信(【2011】9 )回函第二页支持并肯定官渡街道办计生邓丽仙副主任擅自将法律规范溯及适用的行政行为(即该官渡街道计生办邓丽仙副主任援引粤常法函〔2009〕101号复函评价2006年已领取独生子女待遇的未成年人)!

4、茂名人口计生信(【2011】9 )回函第二页支持并肯定官渡街道办计生邓丽仙副主任擅自把粤常法函〔2009〕101号复函中第三条:以一个婚姻家庭内的夫妻是否终身不再生育来甄别独生子女,纂改为多个婚姻家庭内的多对婚姻夫妻是否存在有血缘关系的子女来界定独生子女,即茂名计生局教导下属-官渡街道计生办人员甄别独生子女的标准中的前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与夫妻的概念,其实是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1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 立法的夫妻和家庭的法律概念,而我国的家庭和夫妻均来自于婚姻法和一夫一妻制。






    这是粤常法函〔2009〕101号复函第四条关于溯及力的明确指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位法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的司法解释都已经足以证明过去的茂名计生局有违法行政的行为!

  再次提出当时2010年4月份的录音:http://cid-3853879ccdd0eb3e.office.live.com/self.aspx/audio/2010-04-08.MP3

   听听该官渡街道办计生邓丽仙副主任当时是无视2006年政府颁发的独生子女优待证,即不同意我儿子享有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资格,不给予2006年直至现在都拖欠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
   
    况其更滑稽的就是,她只同意我申请从2009年开始至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而说我不能申请领取2006年至2009年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难道法定的义务也可像街边买卖白菜一样,可以讲价钱,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以多领一点,也可以少领一点?那么谁给她这样的权力?






(5)为了敷衍了事的调查,也可能为了掩盖事实,该起草回函的人第一页中提到“你拿出一张茂石化官山社区服务站的收到申请的回执” ,是无稽之谈。

请对比上面的收据,我提交给官渡街道计生办邓主任的正是她自己所在单位开出的收据,可见茂名市计生局仍然在蒙混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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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04-08录音材料(上)
录音地点:茂名市茂南区官渡街道计生办

《序幕》进门
你好
计生办工作人员1:哦,你好

我找邓科长
计生办工作人员1:邓什么?

是不是有邓主任在这里(办公)?
计生办工作人员1:是有邓主任在这里..(指向办公室里间)

哦,我想问一下那事的结果,你记得不?
计生办工作人员1笑答:哦,记得

有没有回音给我们呢?
计生办工作人员1:没哟

永远都没有回音了吗?
计生办工作人员1:我怎么知道啊!

符合政策,任何证件都齐全...
计生办工作人员1:等一下邓主任跟你吧,坐坐。

你好忙哦
计生办工作人员1:好忙啊。

这么多活干,要不要帮忙?我很快的哦
计生办工作人员1:知道,看得出来的

(邓主任出现)

你好,邓主任是吧? 我申请了这些,这些独生子女的保健费,这份东西(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书)你有没有收到?
邓主任:这份东西? 你,你,你,你有单位的吗?(谈话开始就避而不答申请书,连说四个你,谎言开始了)


这份东西(申请书)有没有收到过?从来都没收到过,是吗?

邓主任: 我没收到过这份东西。

街道,街道服务区的林女,她说已经将这份东西亲手交给你了。

邓主任:哪一份东西?这份东西?

申请书,你有没有收到?

邓主任:我没收到这份东西。

从来都没收到过吗?
邓主任:我没收到。

她说,已经将是,交给你了哦,14日,3月14日已经将这份交给你了,你有没有收到?
邓主任:3月14日交给我了吗?我没收到这份申请书。

哦,那么她就说谎了! 刚才,我从她那边过来,我刚从那边过来!
邓主任:你让我看看(申请书)先。

邓主任:哦,你没有单位呀。你是...是什么单位的? 油公司那边的吗?
我住在油公司宿舍。

邓主任:你呢?
我现在没去工作

邓主任:你妻子呢?
离婚

邓主任:啊?
我起诉的,离了

邓主任:离了没?

前几天我已经办了这个证,已经审核过的了..审核过婚姻状况的了,你可以查一查,你可以查一查这个证的婚姻状况,系统里面有的,3月26日我在这里办理的,喏,这个工作人员还在这,她作证,7个人作证。

法院的那份文书,已经拿来(这儿)看过了的,法院的文书已经看过了的,包括官山服务区的林女,她也看过了,而且是原件! 这个证是你们出的,这个是你们系统已经有登记的,状况你们很清楚的。

而且3月4日,我口头申述,口头向她申请,但她就...(3月4日当时去社区居委会申请,林女当场索贿,并抵赖说无相关文件--09广东计生条例)

3月14日,我重新书面向那边申请,她说已经将这份东西交给了你。

3月26日,我来这里问,她(在场的计生工作人员)说,你们7个人都说,没见过这份东西。

邓主任:你问她交给了谁,你叫她打电话来啊,问她交了给了谁呀。

她就说,给了邓科长,给了邓领导这样呀
邓主任:我又不是什么科长。

哈哈,她就说给了,阿邓女士,邓女士
邓主任:我,我,我,我也没见过她给过这份东西给我。(支支吾吾,突然间结巴,连说四个我)

那样就,你...(说谎)
邓主任:也不知道是你听错,亦或怎么,她...我相信她不应该说大话,她没给过我,她不可能这样讲这样的东西给我的呀。(街道办邓主任突然变得结巴起来,但仍然不忘包庇下属)

那...那边有三个人可以作证,包括当时党委书记在那边,都可作证的

邓主任:哎,这样啊,你讲你申请补发的这些......

有人证的!
邓主任:你讲,你,哎,这些...。

不用惊,这些东西我不会跟你吹水,是吧? 还有,这里有一份回执。
邓主任:哎,你先别讲那些...我先,就,就,就跟讲你申请这些,这些啊... (慌乱,转谈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书的问题)

2010年04-08录音材料(中)
邓主任:向政府申请补发2006年1月至现在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邓主任:那是这样的,那个独生子女保健费...


邓主任:省的条例是从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职工外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早于2009年就有,但从来政府从来没兑现而已

对,不错,那么...!!!!!!(如果她特指的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或是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我很想让她继续说下去)
邓主任:之前的那些保健费它(政府)就不能补发了(邓丽仙主任否认历史上的政府未履行的法定义务,明显是违法行政,很震惊,亏这女人下的了手!

噢!
邓主任:是没有咯

之前都是5元的!(我提醒她2009年之前有相关的政策
邓主任:啊??

之前都是5元的!
邓主任:之前是有5元,就是说,有单位的由单位给付(独生子女保健费)。

以前是5元,后边也是5元,怎会说没有呢? (无论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都明确了政府的法定义务)
邓主任: 你这样啊,就是说,有单位的才有得领,无单位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一直都没有的,那些保健费...(如果她说的是真事,这就证明了前面的几届政府一直都截留了这笔居民福利,一直没兑现)

怎么会没有啊!(她还难道不清楚独生子女的奖励金政策从2002年开始已有省政府实施条例?我狂晕,谁在违法行政?!
邓主任:政府那里没有,你可以找原来的条例来看

我不就是看过了嘛
邓主任:城镇职工,城镇职工...(她说着说着,把职工外居民给说成了城镇职工,这不是两码子事吗

咳,我明白...(当然明白她胡说了
邓主任:城镇人口

嗯???(我又狂晕,她竟然把职工外独生子女父母给说成了城镇人口!
邓主任:无职业的,即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一直都是没有的

由政府统筹解决!(我差点给她雷得不行了,干脆插了一句)这份东西我背的太熟了!!!
邓主任:你这里看看,这份东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啊?

这份就是省政府的文件啊...(我手头只有一份花了几块钱打印出来的2009年颁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总不能把所有政策和资料揣上)
邓主任:是从什么时候的文件?

2009年1月1日开始的嘛(一直注视着她,几个计生人员在场旁听,可是一旁的人都神色狐疑
邓主任:就是啊。

哎!
邓主任:不就是嘛,所有的东西(邓主任突然变得戏剧性的兴奋起来,提高了嗓门

哎!(再提醒她
邓主任:里面牵涉的东西,都是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对,唉...没错啦(2009年的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当然是从2009年开始的啦,看着她兴奋的那副样子,我就狂晕
邓主任:(2009年)之前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就没有的了,没得补的咯,这就是说从2009年开始就由政府统筹。(否认政府义务像在市场买白菜一样起劲地讲价,试图把在2009年之前政府法定义务通过讲价免了?

明白,OK,OK,明白了(再听下去我真要晕倒,她代表政府准备赖帐
邓主任:但是,至于,到茂名这里(政府)就说,就好似当这些(职工外居民),呃,当像你这样的...

当我这些(职工外居民)没到(不存在)?
邓主任:不是说,当你没到(不存在)

呵呵
邓主任:当你这样的这种情况,就是说,呃...(好不容易憋出一句)以后,那些保健费是怎样给付,没有实施细则,没有出来,现在只是在搞紧(在搞)...

搞紧?!(这2009年之前独生子女奖励金发放的法定义务赖掉,也准备把2009年之后再赖掉,都已经是2010年的4月份了!这不是胡扯吗
邓主任:独生子女父母的...有...

奖励金!(看她口吃的厉害,都很怀疑她是否错乱中能再说下去,帮忙说了一句
邓主任:就是说...退休之后,

就是80元的那个,老人有独生子女的就发放80元的保健费
邓主任:是,现在只是搞紧那些,独生子女的那个

没错
邓主任:至于像你这样的呢,我只能向上面反映,说有些这样的事...这些怎么办

这样的事?呵呵,都三十年了.....(独生子女奖励的政策都有三十年历史了,还不清楚?
邓主任:但是,你这些...你说,2006年以来的这些,你向我们申请,讲是没有用的,只是你...

没有用的,那我只是,按照我们的法律,写好,白纸黑字来这里申请的啊,我不是自己瞎编出来哇!(我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举到了她面前
邓主任:这些应该看从什么是时候开始施行,应该看施行日期 ( 我都提示了三十年前就开始了独生子女奖励金政策,2009年才开始实施?我狂晕)

行,明白,我知道了!行了..那你认为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按照法律来说,按照条例来说?(我终于明白她根本不清楚计生政策历史,长叹一口气
邓主任:按照条例来说,应该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行了,行了
邓主任:但至于茂名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的呢,我们...我们,就...

就永远都没有期限吗?哈哈
邓主任:不,不是,又不应该是这样的,就是说,它应该跟...

其他省份...(都已经早就实施兑现了
邓主任:应该有一点点时间差。(全省同一天开始执行,她竟然说茂名实施上应该存在时间差?

阿...阿...领导
邓主任:这些奖励,省出台得早,所以之前很多人来问,说这个肯定有的...后来我们打电话去,向市局,区局反映,(回答)说,还没有(实施),一级一级来,他说具体的实施细则没出来,没办法操作,直等到现在,才叫我们登记,登记那些符合条件的那些独生子女父母。

是从三月份开始这登记?
邓主任:我们是上个月开始登记,之前...

不错!
邓主任:去年七月份登记一次,很多人想着又几多事(麻烦),不重视,后来看到真真正正有文件了,才又陆续陆续来登记,我这些都已经汇总了

这份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申请呢?
邓主任:但是至于你这些事呢,你既然有,就是说有居民,有群众,有这样的诉求...

诉求?(更早的还有2002的条例,都过去这么久了不履行,只能天天搞诉求?
邓主任:我们,我们能现在,我们没办法答复得了你,我只能够请示,跟上面反映讲有一件这样的事情,你这样的事,应该如何答复,我只能向上面请示,现在,政策不是由我们来制订,我们只是执行。

是,我明白
邓主任:他们上面制订政策,我们才去执行。

是,没错
邓主任:现在没有制订实施,怎么实施,我就没办法得了答复你,非常不好意思。

我是不是守法公民呢?我是不是守法公民呢?(我依法来申请合法权益,她的逻辑市里无实施办法就不处理是否等于政府违法在先?。难道我申请变成违法不成? )
邓主任:我现在不说你不守法,我现在是说,就你提出的那件事,我向你解释。

明白,明白,明白(话说了一大通,正常的申请都还没接受,也准备不履行
邓主任:我只是向你解释。

那按照这个(《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例来说,是假的?这份东西?(我又一次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举到了她面前,不履行的法律都是一纸空文
邓主任:你不要说这份东西是假的,我都讲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啊。(不清楚她为何异常激动,几乎要跳起来

对,对,对,我知道是2009年1月1日,没错,(我看她几乎跳起来,我觉得很滑稽,不知道她为何要激动
那么,我可以从09年开始申请吗?
邓主任:你申请...你可以的啊

可以啊??噢!!!(我的天啊,搞了半天,这人还是一头浆糊,行政意见竟然是让持有2006年颁发的独生子女证书的从直接从2009年申请奖励金?!我晕
邓主任:等省的实施细则出来,等茂名的实施细则出来,区实施细则出来,具体如何操作,我才能答复你,现在我们都不知道啊,这上面的没有什么(特别)的,人家上面全部所有的条例,是从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是这样的。(她在办公室内找了一本《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给我看,我也举起手里的这份

不错,09年1月1日施行,那份东西就是这份
邓主任:是啊,一模一样的啊

这份我一早己看过
邓主任:我们上面都有布置给(居民)看...

我就是没钱去买这本东西,所以我自己去印的,复印两份...
邓主任:网上都有的呐

我去新华社公布那里...
邓主任:网上都有的

是啊,广东省政府那里打印(街边复印档口小老板帮忙打印的网站我记不清了,反正我让她在这两个网站打印出来的
邓主任:你那些(申请)就这样,你申请这些要补的,要等到,呃,具体有规定下来才行,要区,呃...要省,市制订


市制订
邓主任:我们直接受茂南区管的是吧,就是说,市制订了之后,他不是直接叫你们街道操作 ,一定要经过区,(经过)区了,还有油公司那些应该怎样统筹解决,市级单位的应该怎样,区,区直属单位的应该怎样,还有没职业的那种应该怎样,统筹,他那些,他都要协调好,协商好,他们才通知我们做的,就是说要一段时间才行。

一段时间才行(这行政能力不如她的演讲精彩!2009年指明了奖励金由地方财政支出,不就是一个独生子女证对应一个银行帐号就解决问题了吗?
邓主任:嗯...

油公司的已经解决了,他们自己搞定了
邓主任:油公司的人一直都有的嘛

那么,现在剩下...
邓主任:现在牵涉到的,就是那些城镇居民

对,没错,现在剩下的这一批人,就是这些人了,是吧,我只不过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是典型的一例子,其实还有很多万人,多少万人啊
邓主任:这上面已经把意识到这个问题了,就是说,扩大那个奖励范围,就是说,将城镇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那些奖励都要兑现,从2009年开始执行,具体怎样,我们只能等上面通知。

嗯,明白
邓主任:我们会,一级一级来的,就是说,快快立即叫居委,呃...发通知下到...你那些住宅区,呃...那些楼,就是说,每栋楼啊,或者每个小区都会接到通知叫你们来登记,具体什么情况的

这就是,你现在都没法答复我这个申请的结果,要等,要等市一级的计生委给答复你们,才可以把结果给我。
邓主任:市一级的计生局,出台了这份东西,制订出才来组织各个县区的来开会,统一布置,区里领到任务,这样,就来通知我们,

阿...领导,那我这个情况,应该直接问市一级的领导问才有结果,是不是这样说哦,怎么做法呢?
邓主任:你这么问人家,人家政策没出来,人家又怎样回答你呢?(她突然间激动起来,而且她把政策和实施细则混为一谈,我狂晕

实施细则由他做,没错,但这份(省的实施条例,我举起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早就出来了(她把一条无比简单的省政府实施条例搞到无限复杂化,让我深思
邓主任:他...实施细则要他自己制造出来,要他自己订出来才行的,这个是总的,大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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