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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为消费者得到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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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7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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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消法是1993年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距今已经实施将近20年的时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和我们13亿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一部重要法律,实施20年来,应该说它在唤醒我们的消费维权意识,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促进整个市场秩序规范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我们的消费理念、消费结构、消费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像一些新型的消费方式,像网络购物这样的新型消费方式已经成为了消费领域里面很重要的一个消费者所选择的渠道。所以我们的老消法在有些方面已经渐渐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的需要,所以在时隔20年之后,我们这次全国人大及时对这部法律做出了一些修改,可以说是适应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对于现行消法的一些诉求。

       这次修改大体上分为这么一些方面:一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二是进一步充实细化消费者的权益;三是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四是规范了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还有就是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发挥了消协组织的作用,以及规定了一些像虚假广告责任还有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等大概八个方面。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修改后的法律强调,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后的法律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这是多年追求的结果。在具体操作上,市、地、州一级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完全可以省消协的名义提起诉讼,本地消协出庭代理。但对“众多消费者”是多少,应当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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