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2日(农历八月十七日)凌晨2时许,广东省化州市同庆镇同庆村委会下良村村民梁小平(男,27岁),被邻居梁亚成(男,约62岁)带着他的儿子梁亚新、侄儿梁亚明等十多人,砸门撬锁入屋,持水管和木棍,闯进梁小平家,将正在家里睡觉的梁小平以及刚从海利公司下夜班回来的妹妹梁晓杏殴打致伤。根据化州市人民医院的诊断,梁小平头顶部头皮挫裂伤(被水管、木棍殴打,属钝器伤),右小指远节指骨骨折。其中,梁小平头部头皮挫裂伤伤口有2处,一处长4cm,另一处长3cm,两处头皮挫裂伤长度合计7cm。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4月20日颁布实施,法[司]发[1990]6号)第六条的规定,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cm,构成轻伤。据此,梁小平的头皮挫裂伤(2处共7cm)已明显构成轻伤。但是,化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关于梁小平的(化)公(司)鉴(法活)字(2013)15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故意将梁小平头顶部的两处伤口(即一条伤口4cm,一条伤口3cm)的长度缩短,将其中4cm的挫裂伤缩短到3.5cm,将3cm的挫裂伤缩短到2cm。根据化州市公安局法医的上述《鉴定意见书》,梁小平头顶部两处伤口长度合计是5.5cm(3.5cm+2cm),不达到轻伤标准。由此可见,化州市公安局法医为了偏袒梁亚成一方,违法作虚假鉴定,故意将梁小平头顶部两条伤口的长度由7cm(4cm+3cm)缩短到5.5cm,从而达到由轻伤降到轻微伤的目的,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梁小平头顶部的头皮挫裂伤有2条,长度共7cm的事实(4cm+3cm),有梁小平在化州市人民医院的病历档案资料(病案号:00186836)、诊断证明书以及伤害照片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化州市公安局法医在对梁小平作伤情鉴定的时候,也有上述资料在案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可能不知梁小平的伤害程度,不可能“过失”将梁小平7cm的头皮挫裂伤误量为5.5cm。专业法医,哪有可能存在1.5cm的误差?!
化州市公安局法医对梁小平的伤情进行虚假鉴定(即由轻伤鉴定为轻微伤)是有原因和背景的。犯罪嫌疑人梁亚成原来长期在同庆派出所做保安员,熟悉派出所的有关人员,而且关系非同一般。正因为这样,犯罪嫌疑人梁亚成以派出所作为靠山,称霸一方,横行乡里,坏事做尽。群众无不切齿痛恨,但又无可奈何,因为有派出所保护着他。本案发生的时候(即2013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同庆派出所有2个人员(何亚福、亚九两人)在现场,但他们眼看梁亚成及其儿子以及其他地痞恶棍等十多人殴打梁小平及其妹妹梁晓杏而不进行任何的劝阻,对梁小平及其母亲伍伟燕的求救声充耳不闻,致使梁小平和梁晓杏兄妹两人受伤,而且均属轻伤。同庆派出所及其有关人员在此案中涉嫌失职渎职问题,应依法追究。而案发之后,梁亚成为了减轻罪责,又串通同庆派出所和化州市公安局法医,将梁小平的轻伤伤情故意鉴定为轻微伤。这明显涉嫌作虚假鉴定。
此案的违法问题,受害人梁小平及其家属已依法向化州市公安局及同庆派出所、茂名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及有关部门投诉、控告,但至今未得到任何处理。特此将此案向社会公开,请依法监督,依法追究!
法治社会,人人平等,任何人违法犯罪,都不能放过!我们期待有关部门的公正处理!
梁小平及其家属
二O一四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