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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新闻网讯 父亲没有驾驶证,驾驶儿子的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父子是否一起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交通损害赔偿案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两摩托相撞1人当场死亡
唐某升今年52岁,系信宜市某镇村民。去年10月16日早上,唐某升驾驶儿子唐某龙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孙子上学。摩托车由该市金垌镇往池洞镇方向行驶,途径池洞镇中道路口时,由于唐某升左侧转弯过快,和相对方向的赵某勇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赵某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唐某升无证驾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唐某升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其犯交通肇事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信宜法院对刑事案件经审理后,认为唐某升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死者家属索赔将三方告上法庭
在上述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赵某勇,系广西某地的农民,家境一般,且家中尚有父母、子女需要其抚养。这场飞来的横祸,不仅使其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还让家中失去了顶梁柱。赵某勇的妻子蓝某和儿子赵某伟、赵某强认为:唐某升作为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而某保险公司作为唐某升肇事车辆的保险承保人,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己方的损失。另唐某龙把机动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父亲驾驶,对事故形成具有法律上的主观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今年3月,蓝某等三人一纸诉状以唐某升、唐某龙和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28万余元。
法院判决三方共担赔偿责任
信宜法院对案件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某升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划分合理,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唐某龙作为肇事摩托车的车主,在明知父亲唐某升未取得驾驶资格,任由其驾驶车辆以致发生交通损害事故,其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唐某龙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三原告予以赔偿。经核实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27万余元,依法应由被告财保茂名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余下损失16万余元,由被告唐某升和被告唐某龙连带赔偿给三原告。因此,信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11万元给原告;被告唐某升和被告唐某龙支付16万余元给原告方。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服判不上诉。至此,该起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茂名晚报记者 成果阳 通讯员 陈严 陆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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