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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获刑上诉后接执行通知 上级法院:程序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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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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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获刑上诉后接执行通知 上级法院:程序不妥

法晚深度即时(统筹执行 朱顺忠 深度记者 王选辉)一审判决后被告具有上诉权,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许多案件正是通过二审程序得以改判。然而江西万年县中小企业局原局长张遇春一审被判刑后,提出上诉却被一审法院剥夺,直接送达了执行手续!对此,上饶市中院在申诉答复中确认:原审法院程序不妥。
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获悉,2006年起,张遇春任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局长一职。2014年12月16日,上饶市信州区检察院指控张遇春玩忽职守罪、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信州区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12日,信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张遇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作出判决后第二天,在看守所中的张遇春拿到判决书,当场对法官表示上诉,并在宣判笔录上写下“上诉”二字。 然而不久后,张遇春收到的并不是二审法院的开庭通知,而是信州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这份2015年2月26日信州区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显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执行。”
还未经历二审就成为罪犯,张遇春不服判决,随后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上饶市中院提出申诉。上饶市中院也对该案进行了复查。
法晚记者获悉,今年4月18日,上饶市中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表述:“经审查,申诉人张遇春在宣判时口头提出要上诉,其上诉行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上诉期过后未再次征求申诉人意见,直接对本案进行执行不妥。
同时,上饶中院又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并无不妥,并未影响本案公正审判,故申诉人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驳回申诉。
张遇春表示,近日将向江西省高院和检察机关再次提起申诉,维护自己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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