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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继茂名18路公交车撞死我父亲死亡至今,今天交警一大队终于出具了责任认定书,“责任平分”,你们听说过一个老人骑单车横过马路被公交车撞死就和公交车一起平责的吗?就要给予撞死如此重的惩罚吗?肇事公交车存在驾车超速行驶、肇事大客车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第42条1款的规定,肇事公交车存在两项违规行为;死者没下车推车从人行横道横过马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1款,死者只存在一项违规行为,因此交警一大队认定事故双方对本次事故分别承担同等责任?请问社会还是以人为本吗?请于各位换位思考下?
事情经过如下:市公交车18路车于6月17日晚上19:40左右,在市区迎宾四路电视台前撞倒骑自行车过马路的父亲,司机右前挡风玻璃爆裂,在明知道撞到人的情况下,肇事司机继续往前开了二十五米并向右道逼入,刹车痕迹清晰见到二十五米距离,父亲被活活拖行二十五米。公交车司机见到后打电话叫来了河西石化医院救护车送入抢救室,距离近条件好的医院没叫,偏偏叫了这么远和条件一般的医院,致我父亲送到医院抢救一小时后直接宣布脑干死亡并发出口头病危通知,右半身全部骨折兼出血并且内脏多处出血。我以为我们弱势群体会得到交警的公平、公正对待。直至今天拿到责任书,“责任平分”我疑惑不解地问交警工作人员,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依照“新交通安全法和道路安全法”为依据吗?办案文警出乎意料说出:是按照“路权法”做为依据。说我父亲侵犯了路权,我欲哭无泪,我之前做过交通事故资料收集,也咨询过资深相关法律专业顾问,都没听说“路权法”作为责任认定依据。交警嘴边不停挂住宣传“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认定却不引用新交通安全法有意思吗?我再次问办案交警,公共道路有规定哪些人不能用的吗?公交车是否就有特权?道路使用权是公交车专用的?茂名有公交车专用道?就算有公交车专用道就应该有人横过马路时就是否应给撞死?肇事司机没有采用正确方法避免事故发生,肇事司机是否存在操作不当?办案交警避而不答,还发出几声冷笑,当我们提出要求看公交车行车记录视频时,只是说重复一句话“你们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我们很清楚你们一定不服,不用在这里反应不满”。我们提出请给于提供视频和文件资料,居然回答:你们直接去交警支队,拿着你们责任书去便行。
交通事故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是往往只能判断一个静态的责任。肇事的公共交通工具超速行驶,而且肇事公交车的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两项违规行为已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当晚雨天路滑,但公交车仍超速行驶,增加了车辆行驶的危险性,提高了事故发生的几率,而且肇事客车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标准,出现紧急情况是不可能采取有效的紧急制动措施。超速的话算不算违章驾驶?违章驾驶的话是不是应该负全部责任?我今天也查过考驾照的书本: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时,车辆应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作为职业司机,驾驶的是大型公共交通工具,其受到的交通安全培训应比一般人更加专业,其应当比一般人更尽注意交通安全、谨慎行车的义务,对于公交车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简直就是罔顾公共安全。而死者作为一名高龄的老者视力和注意力相对较弱,加上事发当时是傍晚,视线较差,从现场拍摄的事故照片来看,事故地点的双实线标识已经非常模糊,死者在这种情况下有判断错误而横过马路的可能(因为无法查看当时的事发视频,这只是我们家属对事故的推测)。根据一般的驾驶经验,当驾驶员在遇到如非机动车横穿马路这一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地停车辆;当急刹车都无法避让时,在不会造成更大的事故的前提下,应往非机动车的后方避让。假设公交车当时不是为了急于靠站而采用紧急刹车的方法或采用往死者后方避让的方法,应该不会造成本次事故.(这里注明一下,交警已提供四份鉴定书,一份是车辆安全鉴定书,已说明肇事公交车二轴不合格,该车属于整车不合格,一份是车速鉴定书,属超速,再加上肇事司机存在操作不当,按“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足以证明公交车应负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执法不公维权难度较大!这是现实!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队有没有判决权??在茂名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认定我父亲驾驶自行车横过道路没有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下车推行而造成死亡事故,定责前,必须要证据公开,我想请问视频监控不让家属查看,请问出具这条原因是凭借什么来认定的?难道家属没有权利查看当时的车祸视频资料吗?对于车祸发生的当时公交车救助行为的不及时又应当怎么认定?这是一条鲜活的生命是和我相依为命给我生命的父亲,作为受害者的家人承受的精神痛苦是任何东西都无法填补的。受害者家属收到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认为交警一大队的执法行为纯属利用职务之便,枉法裁决,以市交警一大队违反办案程序、没有查清事实及分清责任为由,要求市交警支队重新裁定,交警一大队却利用受害者家属当时不懂法之便,不但对受害者家属的合理请求置之不理,反叫受害人家属提起复查申请。
弱势群体已经没有了希望,人性泯灭,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已经无人过问!平民百姓求告无门!是与非却被权力和金钱左右!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这起交通事故可以看出:受利益驱动,受地方保护,部門保护,国家法律的监督权沦为一些掌握权力和特殊利益群体的工具,此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喪失了基本能力和正义的立场向权力低头,这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只要权力沒有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沒有被关进笼子里,公民的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就会遭到剥削。请问各级机关领导?我国规定的宪法、法律和规定是为了谁制定的?法律面前是否能做到人人平等?是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
本人由于知识有限,只能简单了解新道路安全法,不足之处还请各大网友谅解,也请各位专业人位指点不足之处,因为死者是我相依为命给我生命的老父亲,发此帖只为老父亲还个公道,可能此帖会导致我本人会受到人身伤害,但我没有办法,申诉无门.只能从此帖上为我老父亲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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