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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法院和解了十年债务纠纷终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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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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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院的同志,多亏有你们!”日前,在信宜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申请人黄某宇在执行笔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脸上写满了感激,并连声道谢。至此,一起历时十年的联营合同纠纷欠款案在信宜法院执行人员的多方努力下圆满执结。

     早在1999年3月,成都绕成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向广东惠州市公路建设公司(下称惠州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该公司参加成都高速公路西线某合同段的施工投标。同年6月,惠州公司经过竞标投得工程,并与指挥部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高速公路上述路段由惠州公司承包,工程工期为20个月。同年7月,惠州公司和信宜人黄某宇共同签订了《联营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黄某宇按《施工合同协议书》和惠州公司的管理要求,组织施工,自负盈亏。双方同时约定由黄某宇以惠州公司的名义,向指挥部支付162万余元的履约押金。后黄某宇组织款项向指挥部付足了该押金。黄某宇施工至2001年1月,后因故离开工地,工程扫尾工作由惠州公司组织继续施工,使业主的高速公路于2001年底通车使用。

     后各方对工程进行结算,核实黄某宇在施工期间,拖欠他人工程材料款合计92.7万元,由惠州公司代其垫付。因向黄某宇催要无效,2004年12月,惠州公司一纸诉状,把黄某宇诉至信宜法院,要求判令其偿还上述工程材料款。黄某宇提出反诉,要求惠州公司返还履约押金。一审判决作出后,惠州公司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茂名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信宜法院的部分判决,变更判决为:判令黄某宇向惠州公司支付92.7万余元;判令惠州公司返还履约押金162万余元给黄某宇。双方债权债务互抵后,惠州公司尚欠黄某宇69万余元,一直不肯支付。为此,黄某宇向信宜法院申请案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欠债多,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法院依法中止该案执行。后申请人得知被执行人的企业经营较稳定,应该有能力履行义务,于是申请人便向信宜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恢复执行后,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在该院执行局长带领下,驱车500多公里赶赴惠州市,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等财产展开调查。执行法官电话联系了惠州公司的负责人,但其却以单位经营困难为由拒绝履行。执行人员当机立断,立即采取有效执行措施,查封了惠州公司的工商登记,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当地的数个银行账户。摄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的负责人主动和执行法官进行沟通,表示愿意和申请人方和解。经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惠州公司一次过支付黄某宇案款69万余元及利息共100万元。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信宜法院及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和账户的查封和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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