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登陆,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用户注册
x
附件1: 茂名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法制局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茂名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茂南区、电白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表设置的,以各种形式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主要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和交通工具外表设置的广告设施;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审批统一办理、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市辖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作为设置主管部门日常有关事项审批的规划依据。 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茂名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行为。 公安、环保、住建、安监、交通运输、公路、财政、水务、发改、气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互通管理信息,协作配合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审批信息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八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环境的要求。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业氛围,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全市户外广告可设区、控制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 对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规定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位置、数量、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但自设性户外广告除外; (九)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十)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 (十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二)科学控制其音量,声音强度控制在城市环境噪声标准0类要求以内,昼间小于50分贝,夜间小于40分贝。 (三)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四)禁止在每日晚间22:00至次日早晨7:00开启,重大节日时,经设置许可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及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或者建筑物外立面改造时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的外形设计与广告设计相结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建筑物户外广告设计。 规划部门在审查包含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设置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批。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应当向设置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招牌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位置图、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设置招牌设施的,应当提交设施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所有权、使用权人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六)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受理的户外广告设施申请,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实施许可或审批的,应当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在政府网站和专门场所公示15日,或者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七条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必须在右下角标出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并在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大型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可以在出让时另行约定,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公益广告设施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九条 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获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依法需要进行验收的,应当按法定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及时维修、翻新。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者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遇台风、汛期等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利用属于市、区国有资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国有公交企业交通工具外表等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主管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公开出让其使用权。 其他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非国有企业交通工具外表等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可以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自行行使或者自由选择不同方式出让其使用权。 出让标底价统一由设置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市和区财政补助一类(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权出让收益扣除手续费和完税后上缴财政统筹使用。 利用市和区财政补助二类(财政核补)事业单位、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国有公交企业交通工具外表等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权出让收益扣除手续费和完税后全额上缴财政,由政府和产权人按4: 6比例分成原则通过财政返拨给单位。 其他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及自愿委托以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非国有企业交通工具外表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其使用权出让收益由政府和产权人按4: 6比例分成,属于政府分成部分扣除手续费和完税后上缴财政。上缴财政的政府收益由财政统筹使用。 第二十四条 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凭出让确认手续与设置主管部门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在付清全部价款和有关费用后,办理商业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应当到设置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获得商业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实施设置行为。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非国有企业交通工具外表等设置(自愿委托公开出让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非国有企业交通工具外表等设置除外)户外广告设施,应征得物业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同意后,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向设置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七条 获准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设置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国有公交企业交通工具外表等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符合专项规划的,应当重新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非国有企业交通工具外表等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在设置期满之前到设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设置期未满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作出拆除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设置者限期拆除,对其经济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利用属于市、区国有资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国有公交企业外表等设置的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只能发布公益广告,不能用作商业用途。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通过验收后,应当在5日内发布。 第三十一条 利用属于市、区国有资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国有公交企业交通工具外表等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应当在出让条件中明确,每年无偿提供不少于30日的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连续15日未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设置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布临时性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第三十二条 临街的单位、商铺和住户,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不得在门前及控制地段乱张贴、乱涂画广告,并在发现其它人进行上述行为时 ,及时制止和清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设置广告,均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设置招牌设施,招牌中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可以设置招牌。 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上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设施应当先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设计制作。 第三十五条 在建筑物外墙设置招牌设施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设施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当比例适当、和谐统一。 第三十六条 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时,在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或非公共场地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擅自张挂、张贴户外广告的。 (二)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没有取得延期设置许可又不按时自行拆除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断亮、残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不按照批准的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 设置许可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茂名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茂府办〔2013〕42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