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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茂名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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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茂名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定
(市法制局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交易行为,促进城市资源健康有序合理的使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茂名市市辖区(茂南区、电白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交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茂名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交易,是指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和国有公交企业交通工具外表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以及自愿委托以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私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和非国有企业交通工具外表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确定受让人的活动。
第三条  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茂名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政府指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利用市、区国有资产的建(构)筑物、场地和国有公交企业交通工具外表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工作;自愿授权委托公开出让其他利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及非国有企业交通工具外表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工作。
利用市、区国有资产的建(构)筑物、场地和国有公交企业交通工具外表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主管部门委托市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公开出让其使用权。
其他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并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和非国有公交企业交通工具外表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鼓励其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自愿委托通过市交易中心以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
  第四条  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茂名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开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告与登记
  第五条  市交易中心接受主管部门或其它出让人(以下统称出让人)委托,并依据出让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出让活动的相关文件。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应在下列平台依法发布公告:
  (一)省级或市级指定报刊、媒体;
  (二)市交易中心门户网站;
  (三)市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大厅;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以及市交易中心的名称、交易场所等;
  (二)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尺寸、出让年限、起(始)拍价等;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获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风险提示;
  (九)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应在投标截止日20日前发布公告。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15日前发布公告。
  第九条  市交易中心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书面申请;竞买人或投标人应提供其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受让人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委托代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经市交易中心审核符合受让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市交易中心书面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第三章 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竞买人或投标人参加。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每宗标的有效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按照相关规定终止出让,并由市交易中心根据出让人的出让方案重新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标底、起拍价、起始价,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出让标底价。
  标底、底价确定后,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出让的,应在交易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市交易中心,经市交易中心当场签收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应当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开标时,由出让人、投标人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由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逐一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市交易中心依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按招标公告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简要情况;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说明本次拍卖有无底价设置;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拍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报价;
  (六)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交易结果。
  第十七条  挂牌期间,市交易中心应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市交易中心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市交易中心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或网上限时竞价。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八条  拍卖会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市交易中心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有底价(保留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保留价)的,不低于起拍(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应)价低于起拍(始)价或者底价(保留价)以及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不成交。
第四章 确认及中止、终止
  第十九条  招标成交的,市交易中心应通知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中标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根据出让人和市交易中心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  中标(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以及市交易中心的名称;
  (二)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或未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保证金的利息以及银行所收取的相关费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出让人与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以及成交确认书签订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行为中止:
  (一)公示公开期间发生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权属争议未解决;
  (二)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市交易中心及时恢复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行为终止:
  (一)在公告期间出让人或市交易中心有正当理由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恢复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的,应向市交易中心出具书面意见。
  市交易中心提出中止、终止或恢复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易的,须经出让人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市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恢复交易的公告。
第五章 公示公开
  第二十六条  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应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以及市交易中心的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或竞得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简要情况;
  (四)成交价款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登记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出让人收取成交价款后,应当及时向市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成本。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规定所涉及的活动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信宜、高州、化州市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茂名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 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茂名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定(暂行)》(茂府办[201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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