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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新闻网讯 近几年来,汽车行业投诉案件不断上升,成为消费投诉热点难点,消费陷阱层出不穷,既影响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又阻碍茂名经济的更好发展。 昨日,市消委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列举了汽车消费行业“八大陷阱”,请广大消费者共同关注。在汽车消费受损过程中,注意保存好合同、发票、宣传广告和“三包”承诺等相关证据,及时向消委会投诉。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锁定为消费投诉“黑名单”。 陷阱1 接受汽车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不予退换车 据介绍,半个月前,市民刘生花了近20万元到市效某汽车城买了一辆XXX牌新车,开了约十天,汽车“死火"了9次,几乎曰均一次“死火”。刘生非常生气,到该汽车城要求换车,遭到拒绝。工作人员称,厂家规定免费包修,不能退换。近日,刘生找到市消委会要求处理,并如愿换了一辆新车。 据了解,消费者自购买并接受汽车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汽车发动机、制动、转向、悬架、燃油等系统或其它零部件出现故障,要求退或更换汽车。而经销商(厂家)则以汽车已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入户、银行抵押、开出发票和具备汽车合格证等为由,拒绝退或更换汽车,并且按汽车“三包”规定处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自购买并接受汽车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汽车存在瑕疵,不能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处理,而是依法由经销商(厂家)举证证明汽车发动机、制动、转向、悬架、燃油等系统或其它零部件等出现故障,不是汽车自身质量问题,否则承担败诉责任,即按原价退车。 如果消费者自购买并接受汽车之日起六个月后发现瑕疵,则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请广大消费者要特别注意接受汽车之日起的法定时间,即购买并接受汽车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是按照“证据举证责任倒置”处理,即由经销商(厂家)承担举证责任,有效地解决消费者维权艰难和成本高的问题。 陷阱2 承诺享受汽车“三包”规定, 实际享受低于“三包”规定 消费者自购买使用汽车之日起就不能回避“三包”,汽车保养和维修,哪些是国家“三包”规定的,哪些是经销商(厂家)承诺的,哪些是免费或付款的,消费者应当了解并掌握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如果经销商(厂家)承诺汽车“三包”高于国家规定的,应当依照经销商(厂家)承诺执行,如果承诺汽车“三包”低于国家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家汽车“三包”规定执行。但是,为了竞争目的,经销商(厂家)虽然承诺汽车“三包”高于国家规定,但实际操作上,经销商(厂家)已设置好“三包”陷阱,消费者只能享受到国家“三包”规定,或者低于国家“三包”规定。因此,请广大消费者不但掌握好国家汽车“三包”规定,而且要保留经销商(厂家)汽车“三包”的承诺。 陷阱3汽车“三包”期限内保养 和维修,使用“流嘢”更换 据介绍,这陷阱尤多。汽车“三包”期限内,消费者不可避免与汽车4S店打交道,汽车免费检测、更换机油和零部件等,但保养维修整个流程以及更换机油和零部件等是否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是不知情的,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因此,消费者在汽车保养和维修中,要充分了解整个流程以及更换哪些零部件,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依法行使消费者的知情权。 陷阱4汽车交通事故理赔维修,保险公司按 原厂打价,有4S店则用“流嘢”更换 汽车交通事故理赔维修,一般消费者都选择汽车4S店,认为4S店是值得信任的,汽车使用零部件均是原厂件,但是,汽车维修要更换零部件整个流程,理赔维修需要更换哪些零部件,消费者是不知情的,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汽车需要更换零部件,保险公司是以原厂零部件价格结算,但汽车4S店却采用低于原厂零部件价格的副厂件或旧件(即假冒伪劣产品)代替维修汽车,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因此,消费者在汽车维修过程中,要充分了解整个流程以及更换哪些零部件,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依法行使消费者安全权和知情权。据介绍,这陷阱也较普遍,不少市民上当还不知道。 陷阱5购车合同写“订金”或“定金”,大有乾坤 据了解,很多市民在购车合同中被写上“订金”或“定金”时,毫不留意,过后才大呼上当。商家写“订金”,而不是“定金”,是有企图的。“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订金”是作为预付款,如果消费者支付“订金”后,违约不购买汽车,除扣除部分违约金外,可以要回部分“订金”,如果经销商违约不按时交车,则消费者可以要回“订金”,并不构成双倍返还“订金”;如果消费者支付“定金”后,违约不购买汽车,经销商则没收“定金”,如果经销商违约不按时交车,则双倍返还“定金”给消费者;但实际上,一旦消费者支付“订金”后,违约不购买汽车,经销商就全部没收消费者支付“订金”,而经销商违约只向消费者退回“订金”,并不双倍返还“订金”,显然是对消费者不公,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陷阱6被收回相关手续, 在货不对板时无法举证 消费者认为只要与经营者签订购车合同(订单),明确汽车价格、规格、颜色、配置等就万无一失,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当交车时,经销商以出据发票、办理入户和银行抵押等为由,要求消费者交回购车合同(订单)和购车承诺等相关手续,当消费者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现汽车购车合同(订单)和购车承诺等不相符,货不对板,要求经销商退或更换汽车,由于消费者证据不足,无法举证,只好自食苦果。因此,消费者购买汽车时要注意保存好购车合同(订单)、宣传广告和优惠承诺等相关证据,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陷阱7购车实际金额 与发票不相符 消费者购买汽车时,经销商则以各种方式优惠诱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同意将购车实际支付金额少于出据发票的金额,这样不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且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旦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发生消费纠纷,依法应当退车退款,那只能按照发票金额退款,无法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退款,由此造成因小失大,自食其果。 陷阱8在“我处”买车只能由 “我处”办理汽车入户手续 经销商推销汽车惯例是包办入户手续,限制消费者购买汽车只能由经销商包办入户手续,否则拒绝消费者购买,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汽车入户手续费包括哪些项目、各项收费多少等,哪些项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哪些项目是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消费者是不知情的,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而且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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