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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茂名市市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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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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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指南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诚信经营,维护停车保管服务行业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精神,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住宅小区、商住共用、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经营者的资质及明码标价〕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停车场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加强价格监测,每月定期公布停车场平均价格〕价格主管部门扩大市区停车场价格监测范围,选取有代表性的停车场加强监测,汇总数据,每月定期公布住宅小区、商住共用等停车场的月保平均价格。

第五条〔公布参考价〕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居民收入实际情况,提出今后各年度市区住宅小区、商业配套以及政府列管外露天停车场收费的参考价,并向社会公布。2016年度市区参考价为:1、住宅小区:不高于400元/月;2、商住共用:不高于450元/月。

停车场经营者制定的价格超出前款公布参考价,属于牟取暴利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价格形成机制〕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第七条〔议价规则〕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协商价格应参考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参与议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停车场经营者协商收费方案;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参与议价,也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议价。

第八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停车场经营者不得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禁止强制收费等行为〕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消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条〔禁止价格串通行为〕停车场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哄抬价格行为〕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停车场收费过快、过高上涨。

第十二条〔加强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价格投诉热线,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价格巡查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停车场经营者违反规定从事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指南解释〕本指南由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文件自2016年1月13日起施行。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月13日

20160114115324_4897.rar (173 KB, 下载次数: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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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落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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