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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茂名市消委会发布十大消费警示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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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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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是引领消费结构升级,促进经济模式转型的新动力,为营造让消费者能做主、愿消费的良好消费环境,推动茂名经济发展,市消委会根据茂名市近年来消费投诉实际,列举了新消费十大陷阱,请广大消费者共同关注。

陷阱一:网络电视电话购买商品

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消费者利用电脑、电视、电话、手机等电子设备,选购全国各地商品。这种新消费模式方便快捷吸引不少消费者。一些不法经营者乘机设置消费陷阱,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消费者拆开或损坏商品包装、正常测试或调试商品等导致所退商品没有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或有意拖欠消费者退货所需支付的货款。

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购买商品前,必须选择信用好的电商或交易平台,掌握好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时间,并保存好电商或交易平台对商品或服务宣传承诺、交谈记录、视频等证据,如果发现经营者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超过十五日拒绝退货或有意拖欠退货款的,消费者可向电商或交易平台辖区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陷阱二:商品房物业管理

自消费者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之日起,前期物业管理权属于开发商,并由开发商按合同收取物业管理费。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商品房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可行使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权利。也就是说商品房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日起,物业管理权不再属于开发商,而是属于业主委员会,并可解聘开发商成立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管理。但一些开发商却有意隐瞒或阻止小区业主们成立业主委员会,继续行使物业管理权,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占用业主共同拥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出租停放汽车等,重复向业主收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消委会建议商品房小区业主们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行使法律赋予广大业主的权利。

陷阱三:消费者购买六种耐用商品6个月内出现瑕疵

消费者向经营者购买汽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故障,要求退货或更换,经营者以各种各样理由,拒绝退货或更换,并按“三包”规定处理,这样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消委会负责人解释说,自消费者购买并接受以上六种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故障,不能按照“三包”规定处理,而是依法由经销商(厂家)举证证明商品出现故障不是自身质量问题,否则承担败诉责任,即按原价退货或更换。建议消费者如果购买并接受上述耐用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故障,要把握好法定六个月内向消委会投诉,这样既可减少麻烦,又可以降低维权需要举证的成本,逾期,则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陷阱四:公共服务等行业使用“霸王条款”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经常遇到公共服务等行业的业务表、合同、协议、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字体很小,有的比芝麻还小,而且这里边设置很多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和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这种做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属无效合同。

市消委会建议广大消费者敢于对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协议、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霸王条款说“不”,并主动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陷阱五:有意多收商品或服务费用

一些公共服务等行业经常不按照商品或服务标示的价格收费,有意向消费者多收、多扣商品或服务费用,当消费者发现多收费向营业员投诉反映情况时,营业员通常以工作失误、电脑或收费系统故障等为由,并退还多收、多扣商品或服务费用而了事,这种做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涉嫌构成欺诈行为。

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擦亮眼睛,凡是经营者多收、多扣商品或服务费用,不能以经营者简单一句 “对不起,工作失误、电脑或收费系统故障”等处理,而是依法按欺诈行为处理,即“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金额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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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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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4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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