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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因降低费率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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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6 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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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新网4月15日消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下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在回应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是否会影响广大参保群众的社保待遇时明确表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都不会因降低费率而降低。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张义珍表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尤其是阶段性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首先,国务院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这是一个前提条件,是要确保的。
  第二,国务院决定阶段性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经过了科学的测算、充分的论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降费方案包括三个限制条件,是有条件的阶段性的降费,一是有条件的省份降低费率;二是降低费率的期限在暂按两年来执行;三是降低一个百分点。有条件的省份是指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的月份要高于9个月,还有一个前提是单位缴费比率在20%以上和20%的,并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高于9个月。这些省份基金支撑能力较强,根据测算,多数省份在降低费率1个百分点后仍将保持基金当期收大于支,少数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也完全可以使用累计结余保证待遇支付。
  第三,关于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1.5%,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基金当期会出现收不抵支,但是都可以通过使用累计结余和省级调剂金来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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