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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案说】索债扣押“人质”获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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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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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社会常有“欠债不还,抓人准数”的陋习,然而现今一些法律意识薄弱的群众在追讨债务时为了达到震慑对方的效果,会采取先控制债务人而后叫家属拿钱换人的手段,尤其是对于赌债等非法债务未能正常讨回时,一些人会采取拘禁的方法“逼债”,这些方法虽然有时能帮助债权人追回债务,但殊不知事主实际上已触犯刑法,深陷囹圄之中。化州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宗因追讨赌债非法拘禁刑事案件,被告也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了牢狱之灾代价。

为索千元赌债非法扣押“人质”被判刑

20153116时许,王军向(化名)为了追回被害人李智积(化名)欠其32000元赌债,纠集“肥仔”、“亚保”、“亚明”、“亚董”(以上四人身份不明,在逃)等人,驾驶一辆无牌银白色三菱日吉小车到李智积家里强行将其捉上车,后挟持到化州市某厂门口。王军向辱骂并恐吓李智积:“若不还钱,就将你打死”,期间还指使“亚保”、“亚明”、“亚董”对其进行殴打。当晚23时许,李智积向其朋友王秋秋(化名)求救,由王秋秋为其担保,帮助其支付赌债。在领取了王秋秋代其支付的2000元赌债后,王军向才将李智积释放。

李智积家属随即报警,公安机关于2015813日将王军向抓获归案,经鉴定,李智积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王军向通过家属向被害人李智积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给被害人李智积,李智积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此案经化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军向合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王军向在非法拘禁中指使他人对被害人李智积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轻微伤,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王军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军向通过家属主动向被害人李智积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军向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化州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王军向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王军向服判不上诉。

针对非法拘禁刑事案件法官给出警示

承办该案的法官向记者表示:在社会上经常遇到一些“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引发刑事案件,值得深思。

警示一: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本案情况属于上述情形,定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警示二:在讨要债务时应采取合法手段追偿,对于合法债务可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如果债务人仍然不按判决期限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本案而言,赌博是违法行为,因而对于如赌债这类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则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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