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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请产假未许反被开除 单位被判违法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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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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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女职工在孕期,成都某商贸公司不仅不准假,还以旷工为由开除对方,最终被法院判赔付女职工12433元。28日,该案例被选入2015年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因对于处于“三期”(指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女职工,法律有特殊保护。
女职工杨玉入职一年后怀孕,并被检查出有先兆流产迹象,之后向单位请假多次都被批准了。2014年8月,身体状况不好的她临产,再次向单位请假,这次请假却被拒绝。两个月后,公司以杨玉请假未被准许,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开除了她。杨玉后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上诉法院。
法院认为,商贸公司在明知杨玉怀孕的事实,且她还提交了医院相关病情证明的情况下,不仅不准假,相反还以旷工为由开除对方,属违法行为,应承担后果。最终,法院判商贸公司向杨玉支付病假工资、产假及哺乳期期间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12433元。
对于处于“三期”中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有其特殊保护,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为止。
同时,女职工在“三期”的工资应全额发放,不得以怀孕为由停职、停薪,但可以调换岗位。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女职工在“三期”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六种情况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据悉去年,成都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544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8.8%。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标的总额达到5.19亿元。(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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