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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出租车须加入电子支付人脸识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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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1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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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牟晓翼报道 昨日,广州市交委官方网站挂出《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要求出租车必须加入电子支付、人脸识别等新式功能,与目前正在公开试运行的新式智能终端功能相一致。本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时间为5月30日至6月8日。
出租车必须实现人脸识别
按照本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必须配置具备客运资格证信息显示、电子支付(含公共交通电子收费)、全球卫星定位、导航、调度管理、电召、语音播报、与终端后台系统语音通讯、录音、视频监控及录像、收音机、服务评价、人脸识别、车辆防伪智能顶灯控制、重力座位传感信号接入与统计等功能的车载终端,并接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车载终端应具备与视频监控摄像头、车辆防伪智能顶灯、重力座位传感器等信息设备对接的接口。
在此前实施的旧版规定中,仅规定安装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GPS、调度、电召、防劫、防盗、监控服务功能的车载终端以及出租汽车防伪、远近距离密标等技术设备。
据了解,目前正在千台出租车上试运营的新式智能终端,已经可以实现新版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功能。人脸识别主要针对出租车驾驶人是否与规定驾驶者一致,通过监控录像功能实现。
监控设备应保护个人隐私
新版规定要求,出租车车内配置不少于1套录音设备和3路录像设备,录像范围应至少覆盖前、后排座椅(如车内有防劫网,可存在局部遮挡)、前排副驾驶侧车窗及行李厢内区域;录音、录像设备安装不得影响驾驶及乘车安全;录音、录像数据须同步,且在本地存储的容量可满足录像存储不少于7天,并实时接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实现远程查阅、导出;使用录音、录像数据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保信息安全,保护司机和乘客的个人隐私。
此外,广州市客运出租车不再要求使用LPG清洁能源,而改为“符合国家关于使用清洁能源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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