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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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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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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黄怡广东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其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近日印发的《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还规定,对在生态环境或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这是去年8月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后,广东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中央规定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和要求。
尤其是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明确规定地区之间在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不协作、不配合,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乡镇(街道)一级党政领导成员的责任。对当事人通风报信,干扰、阻碍上级机关监督检查的,对违法排污等行为隐瞒不报、制止不及时、纵容包庇,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都要追究相应责任。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一些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如在制定或者执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如实反映情况;或者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的。
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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