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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镇长被指原籍任职违规 该不该地域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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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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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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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民网江苏视窗等多个江苏地区论坛上,出现了举报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吕四港镇镇长潘双林的帖子。
  帖子称,潘双林是土生土长的吕四人,一直在吕四地区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潘双林涉嫌原籍任职、违法违规当官。
  据吕四港镇政府官网,吕四港镇地处黄海之滨,北枕全国四大渔场之一的吕四渔场,是江苏省强镇扩权试点镇、南通沿海开发八大乡镇之一。
  另据南通市政府官网发布的市管领导任职前公示,2012年2月,潘双林拟推荐为启东市吕四港镇镇长人选(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副处职)。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也是上述网帖质疑“吕四人潘双林为何能够担任吕四港镇主要领导”的理由。
  7月17日,潘双林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吕四港镇由启东原11个乡合并而来,“本人是其中一份子”。对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建议向组织部门核实。
  南通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并没有收到关于潘双林的举报,建议记者向县级市启东市委组织部了解情况。
  启东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一张姓科长表示,潘双林的确是吕四港当地人,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担任吕四港镇主要领导并不违规。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同时,该条例附则中提出,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因此,《条例》适用于县级主要领导,但并不适用于乡镇党政领导,而江苏至今并没有出台关于乡镇主要领导需要地域回避的相关规定。”启东市委组织部上述张科长称,《公务员法》的确有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主要领导需要地域回避的规定,但作为组织部门,他们是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的。
  江苏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一位教授表示,目前,江苏确实没有制定关于乡镇主要领导需要地域回避的规定和办法。
  而针对《公务员法》中关于乡镇机关主要领导需地域回避的描述,和《条例》存在不同的情况,该教授表示,这涉及到执行层面的问题:“《条例》和《公务员法》处在两个执行层面,党委组织部门参照的是《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从这一点也能看出,党政关系的协调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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