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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男子瞒着儿子买房 儿子称供不起告开发商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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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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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瞒着儿子买套房 儿称供不起要退钱
  法院:未经追认签订购房协议属无效合同,判开发商退换5万元定金
  南国都市报3月23日讯 父亲以儿子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儿子得知后以“供不起房”找到开发商想要退定金,结果遭到对方拒绝。一怒之下,儿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老人以儿子名义购房
  儿子讨要定金屡遭拒
  李大祥,海口市人,年过六旬已退休的他经常到各个楼盘转悠,他想给儿子看一套房子。
  儿子李光是个孝顺孩子,自从参加工作后,每月从自己收入中拿出2000元交给父亲代为保管,几年下来攒下了5万元。
  2016年9月25日,李大祥接到海口市某楼盘售楼部销售顾问的电话称,该楼盘一直卖得不错。
  9月26日一大早,李大祥就奔到售楼部,当日就以儿子李光的名义和海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定购海口市某豪庭3栋楼20层2006房,并用儿子李光的存款5万元付了购房定金。
  当天晚上,李大祥很开心的把买房子付定金的事情告诉了下班回家的儿子李光,李光听后并没有父亲预期中的兴奋,而是对父亲说,“爸,以我的收入是供不起这房子的”,经过一番经考虑,李大祥父子决定第二天去把房子退了。
  次日,李大祥和李光父子找到海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李大祥代替李光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协议》,该公司予以拒绝。
  未经追认的合同无效
  判开发商退还5万元定金
  几次协商未果后,李光将海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海口龙华区法院。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李大祥在没有征得原告李光同意的情况下,以原告李光名义与被告海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李光在得知第三人李大祥以其名义与被告海口市某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后,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故该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第三人李大祥以原告李光名义与被告海口市某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商品房定购协议》合同无效;限被告海口市某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光返还定金5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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