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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茂名中院通报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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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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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通报会现场。通讯员 李燕杏 摄
 
  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媒体通报了我市两级法院近5年来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会前,与会媒体记者、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还旁听了该院对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宣判。
  据该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市法院近5年来受理毒品犯罪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2012-2014年年均增幅为30%,2015年全市法院新收毒品案件606件685人,同比分别增长108.25%、94.6%,为近年来高峰。2016年全市法院新收毒品案件499件565人,同比分别下降17.66%、17.52%。罪名相对集中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类犯罪,所占毒品犯罪比例达50.80%。
  记者在通报会上获悉,2016年,我市严重毒品犯罪案件虽然出现一定程度回落,但毒品犯罪活动仍然是社会一大危害。近年来,我市毒品犯罪呈现"两多一新"等特点,即零星性贩毒案件数量多,虽然个案毒品数量不大,但涉及面广;毒品类型多样化,除海洛因这些传统毒品外,还不断出现"冰毒"、"K粉"、"神仙水"等新型毒品;犯罪手段隐蔽且不断翻新,反侦查能力也很强,打击毒品犯罪任务艰巨。
  针对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我市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适用法律相关规定,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打击毒品犯罪,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行为。同时,充分利用法院审判资源优势,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邀请青年学生旁听庭审、举办禁毒讲座等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展专题宣传,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热爱生活,远离毒品,不断增强群众拒毒、防毒意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茂名日报记者 陈牧云 通讯员 梁良 刘明洁
  茂名中院昨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
  两男子分别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
  茂名网讯
  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毒品重量达1001.7克的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严亚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李建光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案情回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9时许,杨某(另案处理)带着底粉、麦芽酚及色素到被告人李建光家中搅拌欲制"麻果粉",后杨某将搅拌好的"麻果粉"留在了李建光的家中而自己先行离开。被告人李建光同意杨某在其家中搅拌上述原料,回报是杨某制造出"麻果粉"后可以免费提供给其吸食。
  2015年12月下旬,被告人李建光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向被告人严亚实订购了10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1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严亚实依约带着用纸箱装着的10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到李建光家中,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严亚实从该纸箱中取出一片毒品甲基苯丙胺与李建光进行吸食。13时许,被告人李建光听到大院门口有敲门声,其前去查看时在家门外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被告人严亚实在听到敲门声后便把该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纸箱拿到李建光家的客厅木门后藏好,后其在李建光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被抓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建光家中搜查出白色晶体一包、搅拌机一台等物品。经鉴定,送检白色晶体1大包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001.7克,含量72.2%;红色粉末1锅检见咖啡因成分,净重1406克;白色粉末1小包、白色微粒1小包未检见常见毒品成分。
  法院判决
  茂名中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亚实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李建光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大量的毒品,并在明知杨某制造毒品的情况下而为其提供制毒场所,应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亚实、李建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严亚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两名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结束后,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茂名日报记者 陈牧云 通讯员 刘明洁
  相关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大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非法持有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电白法院集中宣判6起涉毒案
  茂名网讯
  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强力震慑毒品犯罪行为,昨日,电白法院集中对6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6名涉毒人员分别被判处1年9个月至1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今年31岁的卓某清,是电白区小良镇人。2016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卓某清先后5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虹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同年11月4日,卓某清在水东镇海滨二路某桌球室向李某才贩卖了100元的冰毒。11月16日,公安机关在水东镇新湖二路某大酒店内抓获卓某清,并从其身上扣押了41.51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
  电白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卓某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卓某清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卓某清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卓某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项合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当天,该院还宣判了另外5起涉毒案:被告人张某水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梁某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6000元;被告人区某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赖某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茂名日报记者 陈牧云 通讯员 招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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