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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出狱后“重操旧业”偷盗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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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2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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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吴云杰

  
  1988年出生的茂南区男子刘某无所事事,以“盗、抢”为业,年纪轻轻已成为监狱的“常客”。前不久,刘某因犯盗窃罪被电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再次把自己送进了囹圄。判决后,刘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这已经是他第五次“进宫”。
  案情回放
  2006年8月8日,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化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1月21日,刘某再因犯抢劫罪被茂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8月25日,刘某又因犯盗窃罪被电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4月17日,刘某因犯盗窃罪被茂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9日止。
  刘某第四次出狱后,仍不知悔改,时隔九个多月,他又重操旧业。2018年6月2日20时54分,刘某伙同一男青年(身份未明)驾驶摩托车窜到电白区水东镇三角圩一超市门口,由刘某将邓某停在超市门口的摩托车盗走。经查明,被盗摩托车由邓某于2018年3月1日以人民币6380元购买。
  2018年8月7日16时许,刘某伙同一男青年(身份未明)驾驶摩托车窜到水东镇人民北路一驾校停车场,两人将伍某停放在停车场的摩托车车头锁撬开,由刘某将盗得的摩托车开走。该摩托车由伍某的舅舅林某于2014年5月7日以人民币7600元购买,2018年8月22日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人民币6258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于2018年12月11日代刘某向电白法院退赃人民币12638元。
  法院裁判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摩托车两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2638元,数额较大,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
  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陈兴海 通讯员 邱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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